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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廉政法规一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02:24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美国:1987年,美国国会通过由总统签署的《政府道德法》。该法规定: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官员必须公开公共财政收入,并提交公共财政收入报告。另外,官员的配偶和未独立生活子女的财产也必须报告。这种报告发布向公众公开,公众有权要求查阅。对报告的审查,主要由各部门道德监督官员进行。如果报告人有违反道德的行为,部门道德官员将对报告人提出忠告,严重者必须辞职或调职。

  日本:日本《刑法》中规定,以下受贿者均应受到法律制裁,“事前受贿”:公务员在就职前预先收受贿赂,而就职后再为行贿人谋利者;“事后受贿”:公务员在职期间为行贿人谋利,而退职后再收受贿赂者;“第三者受贿”:让其他公务员为行贿者办事而自己索取贿赂者。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还规定:公务员在工作中不能和在公务上有利害关系的人一起吃饭,不能受其馈赠;在会见外部来人或听取其陈情时,会见的地点、时间也须受到限制;公务员必须专心于本职工作,无特别准许不得兼任其他公职,即使获准兼职一般也不得领取薪金;公务员脱离公职后,两年内不许到其离职前5年期间与工作岗位关系密切的私营企业中任职。

  瑞典:瑞典法律规定,任何人给予或答应给予他人不适当的报酬,不论数额多少,均被认为犯有行贿罪。办案中的法官、律师、警察不能接受任何东西。为了肃贪,政府的活动几乎完全公开,官方文件除少数涉及外交、国防机密外,一律予以公开。

  菲律宾:1986年6月,菲律宾内阁会议决定内阁成员因公务出国,须严格控制开支,部长不得住豪华旅馆,不得订头等舱机票。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公务人员条例》规定,公务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取得薪金以外的任何报酬均需上缴政府,禁止上级向下级借钱。君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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