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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了,按“账单”还我礼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02:43 现代快报

  快报讯(记者丁岚)恋爱两年,男友送给了她价值三万多元的礼物;分手后,男友索要不成将她告上法庭。昨天,南京女孩陈小姐向记者讲述了自己与前男友的纠葛,并感慨道:“真没想到,天底下还有这样的男人!”

  现年27岁的陈小姐在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工作。两年前,陈小姐经人介绍,与南京某高校教师于某谈起了恋爱。此后,两人的感情发展得很顺利,于某先后送给她价值三万多元的礼物,包括白金戒指、高档时装以及一块名表。

  今年春节,陈小姐偶然得知于某的爷爷和于某一个叔叔先后得过精神病,她担心此病会有家族遗传史,便提出分手。于某坚决不同意,并搬来陈小姐的母亲及好友对她进行了一个多月的劝说,但陈小姐仍坚持要分手,并迅速搬出了他们同居的房子。于某见陈小姐去意已决,便拿出自己的一个“记账本”找到她,要她归还自己这两年间送给她的那些礼物。陈小姐认为那些东西是他们恋爱期间于某主动赠送的,自己不应归还。4月19日,于某将陈小姐告上了法庭。

  昨天,在律师的帮助下,记者看到了于某的“记账本”。上面清楚地记着:2003年7月16日,送给她(陈小姐)一条白金项链和一个项链坠,共2698元;2003年9月15日,送给她一双皮鞋,360元;2004年2月14日,打车给她送花,花260元,来回打车36元;2004年3月19日,送给她一件羊绒衫,820元……

  陈小姐是否应该归还这些礼物?记者昨天为此咨询了几位律师。江苏鸣啸律师事务所的常琦律师认为,恋爱中一方自愿送给对方的物品,在法律上属于赠予行为,分手后赠予方无权索回;如果其中一方是通过恋爱的方式骗取东西,则属于诈骗行为,受骗方有权要回。陈小姐只要能证明,那些礼物当时是于某自愿送给她的,便不用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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