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下“祖传秘方”病童“出口成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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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02:43 现代快报 |
案情简介: 南京五岁的孩子张某患有哮喘病,父母带其到70岁的游医于某处治疗。不料,孩子服了一种“祖传偏方”后,病非但没好,还出现了不停眨眼、嘴巴抽动、讲脏话等症状,后来被确诊为抽动秽语综合征。经鉴定,于某提供的药物中含有多种毒性成分。孩子父亲怒将游医告上法院,索赔各种损失7万多元。于某认为,他仅仅出售人家的“祖传秘方”,并不是该药的配制人,不存在为患者进行治疗的行为。同时抽动秽语综合存在多种发病原因,原告不能证明其疾病与服用他出售的中草药之间有必然因果关系,故请求驳回起诉。 本案审理中,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7月对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于某出售的中草药是假药,没收了封存扣押的药物,并对于某进行了罚款。法院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认为,本案被告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却擅自出售没有任何标识的药品,应对售出药品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虽然原告父母向没有经营许可证的被告购买药物的行为不当,但是该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认为原告父母的行为具有过错而要求减轻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判决,于某赔偿损失24579.50元。法官说法: 主审此案的鼓楼法院沈菁法官昨天向记者介绍,本案审理的关键问题就是原告服药与抽动综合征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从原告的病历可以看出其在服药后不久即出现了眨眼、抽动等症状,客观上不能排除原告所患抽动秽语综合征与服用中草药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告出售的是中草药粉剂,其成分的鉴定相关复杂,即使做鉴定,一般也要求提供药材的组成。但是被告以秘方为由拒绝提供组成,在法院一再告知其不提供的法律后果情况下,仍不提供药材组成,导致鉴定部门无法鉴定出该中草药的成分。在这种情况下,应依法认定原告的症状与服用该中草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快报记者宗一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