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势证据”帮离婚女赢得轿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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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02:43 现代快报 |
快报讯(通讯员溧海记者马乐乐)夫妻离婚时,为了家中一辆轿车的归属发生争执,老婆说车是自己的陪嫁,老公却说婚前把车放在老婆那里是为了给对方撑面子。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采用优势证据原则断定轿车归女方所有。 赖青红与夏明星(均为化名)于2001年登记结婚。今年初,妻子赖青红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丈夫没有反对意见,但是他对妻子所称的家中的那辆“桑塔纳”归女方所有不能接受。 赖青红说,这辆车是自己的陪嫁,当初由她掏钱购买,是婚前财产。她向法庭提供了购车票据。丈夫解释说:“这车是我出钱买的。结婚时为了给女方撑面子,先把车放在她家,结婚时从她家开往我家。”为此,丈夫出具了几个证人的书面证言。 一方是购车票据,另一方是未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对此法院认为,原告证据的证明力明显高于被告的,依据优势证据原则,应认定这辆轿车为原告的婚前财产。近日,溧水县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桑塔纳轿车归赖青红所有。 法官说,所谓优势证据原则,是指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据的分量,与反对的证据比更有说服力,或者比反对的证据的可靠性更高。这样在举证方面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的证据将获得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