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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判归父亲抚养如今可否要母亲承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03:26 新晚报

  读者问:我父母于1994年离婚,当时协议由父亲抚养我并承担全部抚养费。我今年已经16岁,可否向法院起诉,要求母亲承担我今后的抚养费?

  律师答:《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减免父母一方抚养费的情况一般有两种:一是抚养子女的父母既有经济能力,又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育费;二是给付义务的父或母因出现某种困难,确实无法或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给付数额。但是,变更抚养费原则上限于子女提出或根据子女利益,由直接抚养的一方以子女名义提出,但权利主体只能是子女。

  你可以在适当时机向法院起诉,要求你母亲承担法律规定的必须由其承担的抚养费。(文中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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