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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办电话挂失银行被判赔偿3.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03:45 东方早报

  罗先生的长城借记卡被盗后,向发卡银行电话申请办理挂失业务,不料,银行服务热线工作人员却以罗先生没有申请办理过电话银行业务为由,拒绝办理挂失服务,以致罗先生银行卡内的资金被人取出盗用。黄浦法院审理了这起鲜见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赔偿罗先生人民币37611元。

  2004年9月6日晚19时20分,罗先生与朋友在饭店用餐期间,发现自己的皮包被窃,包内有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存折及其他银行卡和身份证、印章等财物。罗先生向警署报案后,即通过电话向各家银行申请挂失,罗先生拨打了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的95566服务热线电话申请挂失时,却被告之因没有申请过电话银行业务,拒绝提供挂失冻结服务。

  自6日当晚被窃后至次日间,罗先生长城卡内的钱款被盗取人民币68064.90元。事发后,罗先生以中国银行长宁支行在发卡时未尽告知义务,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未能及时办理电话挂失为由,将两家银行告上黄浦法院,要求银行全额赔偿被盗用的资金。

  后经查明,罗先生皮包遭窃后,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电话挂失的时间是当晚20时32分和20时48分,而在这之前的1小时内罗先生账户内的资金已被他人取现和消费各两次,金额为30451元。报失之后的21时48分和22时14分又分两次被消费37611.90元。

  法院审理认为,罗先生在银行办理了长城借记卡,双方之间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理应保护罗先生的资金及交易安全,并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罗先生认为在丢失借记卡后即通过银行提供的服务热线电话要求进行挂失冻结,银行以罗先生没有申请办理过电话银行业务为由,拒绝办理挂失服务,显然加重了罗先生的责任,且银行对其免责条款并未有提请储户注意及充分说明的告知行为。因此,罗先生要求银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理由成立,银行应对罗先生首次电话挂失后造成的账户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银行赔偿罗先生人民币3761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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