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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行政伦理必须厘清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04:57 中国青年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4月24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报告了公务员法草案的审议结果。其中对公务员法草案作了5处重要修改,最令人瞩目的是将原来规定的“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改为“公务员可以说‘不’”。(4月25日《京华时报》)“人无完人,领导例外?”这是一位网友对原先草案中“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等一些条款的质疑。寥寥八字,力透纸背,道理昭然:人非圣贤,人非神灵,因而上级的命令不可能绝对正确,这也就决定了公务员不应“绝对服从”,尤其是不该明知是错误也“坚决执行”。

  我们必须承认,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是必须坚持的原则,是基本的行政伦理。举个简单事例,在辽沈战役之初,毛泽东代表中央军委向林彪发电报,要他领军南下攻克锦州,关起东北的“大门”。林彪认为这是个不正确的决策,多次搪塞;在数次电报催促之下,林彪才“服从”命令,从而为全局性的胜利打下基础。可以想像,如果林彪固执己见,就不会有辽沈战役的辉煌胜利。规定公务员的纪律,确立公务员的服从意识,是正常、有序行政的保证;特别是在紧要关头,下级对上级的服从更不可或缺。

  哲学上讲得很清楚,世间没有绝对,只有相对。不应有绝对的领导,也不该有绝对的服从。领导与服从不是一对矛盾,而是一种辩证关系。领导地位的确立和意志的贯彻,需要服从来实现和落实;同时,领导决策行为的科学与正确,又需要保留式服从的反馈和提示。服从不是简单的迷信与盲从,需要对领导意图进行分析和理解,特别是在执行中考量其科学性与正确性,并作出恰当的反应。据此,在确立下级服从上级的纪律原则的同时,还必须建立相应的制衡配套机制,以保证领导决策和行为的科学与正确。

  最能制衡领导决策和行为的,莫过于落实领导责任。领导岗位责、权、利的三位一体,决定了“责”应是第一位的,因责而施权,因责而获利。让下级服从执行,既然是职责所在,那就必须勇担其责。最新修订的公务员法草案指出: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责。解读这样的新规定,可以用“厘清责任”一词来概括:对一条有争议的决定或命令,领导者承担起领导的责任,服从者承担起服从的责任,各司其职,各有担当,必能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厘清责任是维护行政伦理的第一要义。从“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到“公务员可以说‘不’”,责任被举过了头顶,领导因此走下不可侵犯的神坛,下属因此而成为有主观能动性的“人”。

  作者:成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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