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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工程”弊在“隐蔽”(今观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05:36 人民网-人民日报

  士心

  近日,主抓长江堤防隐蔽工程的沈泰,最后栽在了“隐蔽工程”上。因在工程招投标中“暗动手脚”,收受贿赂,他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沈泰案有个细节值得注意:去年6月,国家审计署报告指出,长江堤防隐蔽工程建设的部分施工企业,买通建设和监理单位,偷工减料,虚报水下抛石量,由此多结工程款1000多万元。对此,沈泰在任长江水利委员会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时竟宣称:审计报告提到的问题,他们在工程未完工前就已经查出来了,审计署公布这一结果是为了“表功”。

  然而,“自查”也好,“表功”也罢,事实是审计署一公开这一问题,有关部门很快就揪出了几十个长江堤防建设“蛀虫”。

  拿“自查”做挡箭牌,这种现象很常见。尽管表面上有关各方不属一体。比如长江堤防建设,对施工单位,有建设单位监管,有监理专司监督,理论上这是一个完整的“监督链”,但一旦有金钱这一“润滑剂”,本应相互制约的各方,却会成为水泼不进的“利益共同体”,甚至不容他人置喙。

  审计署报告的作用在于,把所谓“自查”这种隐蔽的东西,放到了阳光之下,结果之不同,显而易见。可惜,这种变“隐蔽”为公开的事我们做得还不够多、还不够早,致使很多本应置于阳光之下的事情,仍属于“隐蔽工程”。监督的人不少,投入也很多,效果却欠佳。

  正如齐齐哈尔一位企业主所言,“同行的监督更厉害”。其实不止同行,世上明白人很多,关键是给不给他们监督的机会。我们确有必要换一换思路,不要再想着增设多少机构,加派多少人手,而应想方设法多搭建一些“阳光”平台,让各方面都有监督渠道。毕竟,金钱只能买通少数人、“内部人”,不可能买通所有社会大众。

  《人民日报》 (2005年04月26日 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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