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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取证到底该求助于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08:39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背景:据报道,日前,一孕妇认为丈夫在情人家里约会,打110请民警前来帮助捉奸。当孕妇请求民警帮她打开情人家紧闭的门时,民警以涉及公民隐私为由拒绝。现实生活中,许多公民会遇到与该孕妇同样的事情,但都苦于无法取证而求助于所谓的“私家侦探”。那么,公民取证究竟应该采取怎样的方式?您又是怎样看待此类事件的?请发表意见。公民取证求助法律王坤(正阳县水务局办公室):公民取证应求助于法律。因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律师在办理案件中享有依法取证、调查的权力,社会其他从业人员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所进行的调查、取证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另外从法理上讲,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现实生活中,不是有很多这样的案例吗?有些公民本来是受害者,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可是因为在取证的过程中采用了非法手段,结果成了违法者,反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多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的公民。当然,公民在取证时,也应充分借助执法机关的作用。⑤4取证让“私家侦探”与公民互利李军(临颍县工商局人事股):近年来,随着我国婚外恋、婚外情行为的增多,社会上应运而生了一类专门为公民收集婚外恋情证据并从中收取一定费用的群体,即所谓的“私家侦探”。由于他们紧紧抓住了公民“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且又没有足够经验和过多时间亲自取证的苦衷,于是凭借其熟练的专业技术为人们调查取证,获取利益,越来越受到一些公民的青睐。而公民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用从“私家侦探”那里获取的相关证据,及时制止婚外情行为的发展,对挽救自己家庭、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可以看出,取证让“私家侦探”和公民走到一起,取证让“私家侦探”和公民互惠互利。⑤4在法律范围内求助社会李希军(安阳化工集团公司):由于公民个人取证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求助社会来帮助也就不可避免。但问题是在求助社会帮助时必须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来进行,要不然,不仅得不到社会的帮助,即使得到一些“帮忙”也会因为取证过程触犯法律而导致所取证据无效。取证是为了用于法律诉讼,所以取证过程必须依法行事,决不能干取证不成先违法的傻事。但是社会各方能否帮助,还要看是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比如民警以涉及公民隐私为由拒绝了那位孕妇的求助,实际上是民警遵守法律的表现,是正当的拒绝,也是必须拒绝的。总而言之,公民取证可以寻求社会各方的支持,只要法律允许,一定会得到积极帮助;但是超出法律范围时,谁都爱莫能助。⑤4法律缺憾应有弥补张东阳(社旗县城郊一中):当前,我国现有的司法解释更多考虑的是法院如何要求当事人举证,而对当事人举证的渠道和程序缺乏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公民要在一定时限、范围内举出证据,担负了更重的举证责任,而对于当事人举证,却没有相应的保障。

  而同样的情况,在美国就有相应依据。在美国的相应程序中,任何当事人和代理人都可向认为持有证据的人调查取证,任何人不得拒绝,否则可向法院申请发现命令,再拒绝会受到罚款等处罚,严重的将被判藐视法庭罪。在中国目前尚没有一套完整的规则能够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所以,在当前情况下,建立一个规范的“真相搜集中心”还是不错的办法。这就要求此行业人员必须不能违法收集证据,并且在收费上要有一定的依据,不能漫天要价,这样就解决了不少当事人无法或无能力收集证据的问题,对于因缺少证据无法得到解决的问题就可以解决了,应该说这也是一种法律的公平。⑤4谁取不重要合法是关键

  王渊(邓州市人民法院):

  “取证”关乎诉讼的成败,取证的“绝招”也可谓千奇百怪。我认为,取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如果使用的方法过了头,就会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那样,每一个人都将成为受害者。“证”由谁取并不重要,关键是方式方法要合乎道德、法律规范,以不妨害别人为基础。无论是自己动手,还是请警察、私人侦探帮忙,都应以保证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为前提。试想,如果警察可以随意闯进民宅、强行搜查;私人侦探可以毫无顾忌地偷窥他人隐私,那整个社会必然是人人自危,时刻处于防范之中,人们哪里还能安心工作和生活呢?⑤4让民间调查组织规范化樊志伟(天宏焦化集团宣传部):一种事物之所以会产生,主要原因还是社会上存在这样的需要。普通公民取证难,人所共知。国家司法机关对有些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将问题推给了社会。当人们的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往往习惯于求助警察。然而,由于警力不足,很多人要解决问题,只好自己采取措施了。所以才会有“私人侦探所”、“信息咨询中心”、“专业调查中心”等机构纷纷冒出来,小广告贴得到处都是。侦查权是严肃的,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是一种属于国家、公共的权力,一旦被滥用,就会侵犯个人隐私,甚至危及公共安全。“私家侦探”的从业人员往往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没有掌握严格专业的法律知识,调查取证时很容易“越界”,在维护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对于这些半遮半掩、打法律“擦边球”的活动,应像律师机构一样,纳入政府统一管理,让它正规化起来。对于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持证上岗,规定他们的职责权限,以商业的形式介入,维护社会法制秩序,成为政府管理社会职能的补充。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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