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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万元为何不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08:59 南方日报

  48万元为何不还?

  检察机关首次参与国家赔偿听证

  本报讯 (记者/甘雪明)昨日下午,深圳中级法院举行全国首例检察机关参与的国家赔偿听证会。

  案件的缘由从2001年4月9日某区检察院立案侦查被告人李惠生说起。检方指控,李惠生在担任深圳市海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伙同被告人陈蔚、莫志斌、张挺(原海隆公司总经理助理,另案起诉)共同侵吞公司款41万余元,伙同张挺侵吞公司款项107万余元。另外,被告人李惠生还收受深圳市海莱升投资策划有限公司黄舜生人民币50万元,收受海隆公司柳某48万元人民币。检方指控李惠生共收受贿赂和行贿182万元。

  深圳市中院2002年8月28日作出判决,认定李惠生犯职务侵占罪(实得13万元、37万元),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金额40万元),而对起诉书所指控的李惠生收受柳志刚人民币48万元则不予以认定,判决书认定为合伙做生意,“对其收受柳志刚人民币48万元一事,不能以犯罪论”。法院以李惠生犯职务侵占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共判处有期徒刑9年。

  在某区检察院立案侦查时,就要求李惠生退赃,李惠生亲属李惠华因此于2001年4月10日交出现金人民币182万元作为退赃款。某区检察院出具了收据。中院判决后,某区检察院于2004年3月退回44万元给李惠生亲属,仍有48万元没有退回。对于剩余的48万元,经过多次交涉,检察院坚持不退款。该院作出“刑事确认书”认为,李惠生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其所得48万元系违法所得。李惠生要求返还48万元缺乏依据,对其请求不予确认。

  李惠生遂向深圳中院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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