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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说“不”改变不了服从性体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09:10 南方都市报

  社论

  公务员法草案还在酝酿之时,便曾因传出内含“不得对抗上级决定与命令”的条款而引发公众广泛的讨论与敏感的警惕。如今这一草案正式浮出水面,有望交付表决,而最受关注的“不得对抗”条款,也因为所受非议颇多而有所变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该条款中增加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责。”

  当初公众对“不得对抗”条款充满反感与担忧,就是因为常识与历史一再证明,上级的决定与命令,并不必然意味着正确与正义。唯此为上,势必会出现既有违公务员个人良知,又损害社会群体利益的局面。为此立法,理既有亏,情何以堪?现在的补充规定,赋予公务员对上级错误决定说“不”的权利,在立法的意向上,自然是一番自圆其说、平衡周全的考量与寄托。不过公众的反感与担忧,只怕并不会因此而减轻消失。

  只要我们不讳疾忌医,便要承认时下我国的公务员上下级关系,实在还是被权力场所笼罩。俗话所说的“官大一级压死人”,多多少少是一个令人尴尬的现实。公众一开始就对“不得对抗”条款心存疑虑,并不约而同地提出“唯上司还是唯法律”的追问,正是因为大家内心都知道“唯上司”是事实,“唯法律”是理想。在这么一番局面下,如果要摆高姿态,不妨立法明言“公务员当以法律为上”,如果不想踩高跷,那保持沉默不做规说则也不失为明智。至于规定了要服从上级决定或命令之后,补充出一个说“不”可能无济于事而难免丢“饭碗”丢前程,不说又要“有罪同当”的尾巴,其实际效果如何仍令人存疑。

  如果真的要认真来论下级的说“不”权,那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美国“水门事件”的一个转折点。其时美国总统尼克松为了遮掩丑闻,准备对一点都没体现出“下属的下属”身份的独立检察官考克斯动手,于是以“国家利益”为名命令司法部长理查德森解除考克斯的职务。一边是上级命令,一边是法律真相与良心,理查德森选择了辞职。然后,司法部副部长也因同样原因选择辞职。而司法部第三号人物随即声称如果要逼他就范,他也将挂冠而去。虽然最终尼克松如愿地踢走了考克斯,但这些一一向他们的最高上级说了“不”而辞职的官员,可以选择召开记者招待会,可以选择在电视报纸上发表声明,可以选择前往最高法庭宣誓作证……正是这样的说“不”权,最终得以出现全国范围的质疑声浪与国会弹劾总统的动议,尼克松不得不宣布下台。

  这个最经典的案例,生动地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再怎样法治的国家,下级要想“对抗”上级的错误决定或命令,无疑都要付出代价;二是只有当存在一整套权力制约、舆论监督、司法独立的制度安排为后盾,那“抗命”之下的说“不”,才不至于仅仅只是独善其身——甚至往往是惹祸上身。所以若要以公务员对上级说“不”的权利为平衡,来抢救“不得对抗”条款,那便要好好想一想:我们的公务员究竟会在多大程度上愿意去付出这种代价?而我们究竟又能在多大程度上做到不让说“不”者白白付出代价?

  “不得对抗”条款的拥护者,愿意解释说如此这般是为了行政效率。公务员系统确实需要工作效率,但不知他们是否知道,法律从来就只应关注公平问题,而无需关心效率问题,法治社会的诉求,是不求最好而但求能够防止最坏。在这个意义上,对“不得对抗”条款的任何平衡,都不能消弭这一条款给社会公益造成的隐患于事先。在今日的中国,我们究竟是需要一个强化公务员服从性的法律条款,还是需要一个防止上级官员滥用权力的社会契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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