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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万共有资金业主想存 银行不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09:11 南方都市报

  35万共有资金业主想存 银行不要

  深圳景洲大厦业主委员会维权遇尴尬,因无社团法人资格不能开办账户,专家呼吁出台相关配套文件

  本报讯(记者樊卿)“业主拿着钱,没有银行要!”,昨日,深圳知名维权人士景洲大厦业委会主任邹家健遇到尴尬事。在此前的维权中,深圳景洲大厦业主争取到小区停车场的所有权,停车场每年产生35万管理费,但是由于银行不允许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办账户,景州大厦业主拿着35万不知把钱存放到哪里。

  这件事源于此前的一次维权活动,2003年,景洲大厦通过招投标,更换了管家,并跟新来到的物管约定,停车场是业主共有部位,所有权属于业主,其收入也应该属于业主。业主争取到停车场产权,当时在业界产生了广泛影响。

  没想到,这一维权成果在今年初长出了尴尬的“果实”。根据合同约定,今年2月份,新管家要把14个月的收入(35万元,每月2.5万元)划拨给业主委员会,但是业主不能自己拿着现金,于是邹家健四处向银行打听,业主委员会能不能自己建个账户,但得到答复是,社团法人开办账户必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该证由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深圳分中心批准,但在组织机构管理中心,邹家健又被告知,业主委员会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不符合申请条件。根据深圳物业管理相关条例,目前业主委员会成立不需要在民政部门登记,根据住宅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协调的规定,民政部门也不接受业主委员会登记。

  折腾了几个月,钱始终找不到地方存。小区业主曾经开会商量,有人提出存放在业委会中自己开有公司的成员那里,但业主认为这样不妥;存放在物业公司?业主也认为不合理。

  物业公司划拨的钱,业主不能迟迟不去领取,根据合同规定,到了4月份,这一季度的收入又要划拨了,邹家健之前曾通过私人关系将这笔钱在某银行暂时存放,但昨日,他接到该银行通知,必须马上补办“组织机构代码证”,否则钱不能再继续存了。事情似乎陷入了僵局。

  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研究人员邹树彬说,景洲大厦的尴尬事很有代表性,将来可能在深圳乃至全国的很多小区发生,政府部门应该对此出台相关配套文件,以指导业主行为。

  三大争论焦点

  1 业主委员会能不能设账户?

  业委会究竟应不应该有管理基金、设立账户的权利?邹家健认为,这是业主委员会应有的权利,也是最基本的权利。他认为,目前物业公司侵权,小业主维权艰难,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物业公司的财务不公开,所以业主委员会针对自己的共有财产,应该可以自设账户管理。他认为,根据建设部对于物业管理的精神,将来还可以业主自治,不聘请物业公司,自己设立账户管理物业费就非常必要。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人曹阳认为,业主委员会自己管理不太合理。物业管理法规规定,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自设账户管理具备了从事经营的条件,如监管不力,也可能出现业委会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

  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研究人员邹树彬称,业主委员会拥有账户合乎情理,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纰漏,业主委员会制度建设还很不完善。

  2 业主共有财产该交给谁管?

  曹阳认为,对于业主共有财产由谁来管理,虽然相关法规没有具体明确哪些费用究竟如何管理,但是有笼统的规定。有三个解决办法,第一是,这部分共有财产跟专项维修基金性质比较类似,可以把这笔财产纳入维修基金,存放在政府的基金账户中,由政府代管。第二是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方式,形式比较广泛。第三是由物业公司代管,把这笔财产当作是管理费的补贴,财产的使用都要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他认为,业主担心物业公司会挪用而不愿意交给物业公司,但挪用是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有效途径解决。

  “绝对不能给物业公司!”,多年在深圳维权的邹家健说,放在其他地方都可以,绝不能由物业公司管理。他说小区以前的物业公司就挪用过业主20万财产,虽说是违法行为,但是要追讨回来太难了。这一次,业主艰难争夺回来的权利,一定不能给物业公司。如果由政府代管,福田区住宅主管部门才几个工作人员,不可能兼顾到每个小区,而且这是社区内部的事务,也没有必要事事都找政府批准。

  在目前业委会制度建设不甚完善的情况下,邹树彬认为,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也存在风险,放在住宅主管部门的基金账户中比较稳妥。

  3 业主共有资金该如何监管?

  “谁说我们业主自己就不能管好自己的钱”,自打今年2月份拿到钱后,邹家健就和业委会成员着手建立了一个《深圳景洲大厦公共物业基金监管规定》,规定在该小区的论坛上公布,明确了基金是于大厦换电梯积累资金,小区几栋电梯存在安全隐患,还规定基金使用时,必须在小区内进行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基金账目每季度向业主公示。

  针对业界人士对此最担心的是业主委员会目前运作不完善,可能会有财务风险,邹家健认为,在以前的农村自治中,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都可以通过民主方式有效地监管村委的财务、决策活动,业主为什么不可以呢。他认为,只要社区居民自己建立配套的管理规定,公开使用,完全有可能保证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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