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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人纵火后举报纵火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09:12 南方都市报

  教人纵火后举报纵火者

  致人财产损失9万多元,因传授犯罪方法罪终审被判5年

  本报讯(记者谭林 通讯员李志金 吴优)教人纵火烧店,使人9万多元的财产被毁,案发后虽积极举报纵火者也难逃法律惩处。记者昨日从梅州市中院获悉,五华县教人纵火案已作出终审裁定,案犯张良获判有期徒刑5年。

  2002年9月19日晚,五华县长布镇某村村民张强的摩托车店突然起火,店内摩托车及配件等物品“葬身火海”,财产损失92083元。所幸无人员伤亡。奇怪的是,张强店里突然着火已不是第一次了,同年8月7日那晚也莫名其妙地起火了,上次并无多大损失。

  事后,村民张良向当地派出所举报,是同村李文故意纵火烧了张强的店。在他的协助下,李文被抓捕归案。但他始料未及的是,2003年1月13日,他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犯传授犯罪方法罪批准逮捕。张良闻讯后逃跑,2004年12月4日被捉拿归案,今年1月12日被提起公诉。今年2月,五华县人民法院以犯传授犯罪方法罪一审判处张良有期徒刑5年,张良不服判决,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梅州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原来,2002年8月的一天,纵火犯李文来到张良家,一进门就嚷道:“张强实在太可恶了,咱们一起去把他的摩托车店烧了!”张强是张良的侄子,张良平时就与之不和,便有要教训张强的想法。于是,当李文问及如何放火时,张良就向李文传授放火的方法、步骤及作案后逃离的路线。李文果真按他的“良策”实施了犯罪,第一次不太成功,第二次烧得摩托车店内的财产片甲不留。

  据介绍,传授犯罪方法罪是1997年刑法新设罪名,它指明知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依然传授某一具体犯罪方法,并且希望他人接受所传授犯罪方法的一种违法行为。传授犯罪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处罚较重,一般起刑点为有期徒刑五年,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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