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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毁约房客高价索赔65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09:54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徐宏文)将自己闲置的房屋出租后,因家中急需使用想收回时租客提出了6000多元的赔偿条件。专家认为:这样的赔偿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蔺女士在七宝有一套位于一楼的两室户房子空置,她委托给中介找一个租客,每月租金为1500元。一星期前,中介通知她已经找到了租客。当她和房客见面时发现,房客已经入住。于是,她和房客签订了一年的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如果退租要提前一个月告知,违约金为1000元。

  房子出租5天后,蔺女士家中突然有人生病,需要一套一楼的房屋疗养。她立刻想到刚出租的七宝的房子,于是找到房客告诉她因为家庭原因急需将房收回。房客告诉她可以提前解约,但需要赔偿6545元。

  房客告诉她,当时他付租金时没有足够的现钱,于是将股票套现,原来5元多买进的股票3元多就卖了,为此自己损失了2600元。搬来时因租房内有冰箱,便将自己的冰箱卖了,现在又得再买,所以这些“损失”的钱必须由房东承担。他还认为,为了租蔺女士的房,他原来的租房还有12天到期就搬来了,损失的房租也要她赔。除此之外,房东提前解约应当赔付两个月的房租3000元做为违约金,还要加上电话移机费、搬家费、中介费等费用,如此算来就是6545元。蔺女士哭笑不得。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希贵认为,房客这样的做法既不合理又不合法。房客所说的股票等方面的损失是间接性损失,并不能说明是因为房东更改合同所直接造成的。如果因变更遭受的直接损失,例如看房产生的交通费、中介费、搬家费、电话移机费等直接费用超出约定的赔偿金,则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反之则按照约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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