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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二手房买卖骗取“意向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09:54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郑章伟)工商黄浦分局近日推出《预购房屋真实情况确认表》,并发放给房地产经纪企业,要求在签订购房居间合同、收取消费者的购房“定金”或“意向金”时,必须将房屋情况如实告知消费者,并让消费者在该表上签名确认,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日前,章某在陆家浜路某物业代理公司看中了挂牌出售的一套房屋。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若有意,可先付“意向金”,三日内如果不想买可收回意向金。章某当天就付了购房意向金人民币5万元,并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过了两天,章某心生悔意,前往该公司要求解除协议并收回意向金,但该公司却以已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代理合同为由,拒不同意退回意向金。该公司因未履行告知义务,经工商部门调解,该公司全额退还章某5万元。

  工商部门在巡查中发现,不少房屋中介结构在经营中存在违规操作牟取暴利,如哄骗不明房地产交易规则和合同常识的消费者支付“意向金”;有的中介机构与开发商达成“默契”,由中介机构恶意抬高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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