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深夜好心劝架却无辜被砍成重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10:28 桂龙新闻网

  曾贤明称,当晚的灾难在他身上留下了6道伤痕,刀刀见骨。时至今日,每次遇到天气变化伤口处仍异常难受,天热时6道伤口奇痒难忍,天冷时又酸痛无比;他的左脸被刀砍后留下一条疤痕,左额部、左面部感觉麻木,容貌被毁,变成了一张阴阳脸;睡觉时流口水;咀嚼时连稍煮韧一点的牛肉都咬不动……

  天气很热,曾贤明少校的左手上始终戴着手套。手套下是一道7cm长的大伤疤,像这样长度的大伤痕在他身上共有6条,分别分布在左手掌背、腕关节、肘关节、背部、胸部、左耳面部。这些伤疤是去年他在秀灵路西一里劝架时被几名歹徒劈伤的。案发后,主谋黄某被南宁市公安机关逮捕并由城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昨日曾贤明向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被告黄某某索赔156170.77元。

  深夜劝架被劈6刀

  去年10月23日对曾贤明来说是一个永生难忘的日子。

  当晚23时40分许,曾贤明开着摩托车从农院路口朝秀灵路口方向行驶。开到建筑学院后门,距离农院路口30余米时,他看到几名年轻男子正在殴打一名男子。有人打架!曾贤明本能地冲上去拉住其中一名稍瘦的男子(事后得知他叫农某,在逃)的双手,一边喊“不要打人”,试图劝架。但凶残的歹徒用力把他推开,势单力薄的曾贤明只好跑到旁边掏出手机想报警。电话刚接通说了一句“秀灵路西一里有人在打架”,曾贤明就感觉左耳部被砍了,用手一摸发现左脸全是血。他转过身来一看,只见歹徒农某一边大声狂叫“我看你还敢报110”,一边又向曾的左手砍过来。手无寸铁的曾贤明只好朝农院路口方向跑。逃跑途中,曾贤明感觉到后背、左手部位被连续砍了5下,大约跑了10多米远,对方才停止了追杀。

  经鉴定伤残为8级

  事后曾贤明才得知,被他救下的人是附近工地的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姓蓝。当晚发生打架的原因是,歹徒黄某某要强行通过工地一段没有完全凝固的混凝土路面时与工地的总工程师发生了争吵。后来,黄某某纠集农某、王某、袁某等人携带凶器到工地寻仇,因认错了人而殴打了无辜的蓝某。

  曾贤明被砍伤后,被工地的其他人员紧急送往武警广西总队医院抢救。在武警广西总队医院进行刀伤清创缝合术等伤口初步处理后,次日,就转入三O三医院住院治疗。经一个多月的治疗伤口方愈合,但这场灾难已给他带来严重的伤害。

  记者在他提供的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伤证明中看到:被鉴定人(曾贤明)全身多处瘢痕总长为68.3cm,左面部损伤瘢痕总长为6.1cm,左额纹消失,左侧皱眉运动受限,睡觉时流口水,咀嚼稍硬的食物困难,左额部、左面部感觉麻木,左耳廓前部有一条长3.2cm、宽0.1cm的横形瘢痕,左耳廓后部有一条长2.2cm、宽0.1cm的横形瘢痕,靠近左耳廓后部有一长1.5cm、宽0.1cm的瘢痕,左手拇指内收障碍,能对指,对掌功能稍差;左腕关节旋转明显受限。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八条第七款规定,曾贤明左腕部所受损伤属重伤。

  2004年11月29日,解放军广西军区后勤卫生处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批准表》对他的伤情做出评定,认定其审批等级为八级伤残。

  涉嫌故意伤害罪主谋被起诉

  案发后,主谋黄某某随后投案自首。2004年10月25日,黄某某被南宁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拘留。同年11月26日,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城北区执行逮捕。

  该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城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4月1日重新移送城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4月13日,城北检察院向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黄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10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南宁市秀灵路西一里与农院路交界处,与正在进行路面施工的人员发生争执。23时许,黄某某纠集农某(另案处理)等人一同去到该处,见到工地上的蓝某,误认为蓝便是与其发生争执的人,于是一起上去殴打蓝某。在殴打过程中,农某用刀将蓝某砍伤,在黄某某等人继续殴打蓝某时,农某还用刀砍伤在旁欲报警的曾贤明,导致曾全身多处瘢痕总长达到68.3cm、左手拇指内收障碍、左腕关节旋转明显受限。经法医鉴定,蓝、曾的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和重伤。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新动态索赔15.6万元两歹徒的6刀彻底改变了曾贤明的生活。他称,当晚的灾难在他身上留下的6道刀伤,刀刀见骨。他的左脸被砍后留下一条6.1cm长的疤痕,他的左手连中3刀,伤及筋骨,已无法从事重体力活。最叫人气愤的是,虽然加害人一一被查明,但在曾贤明受伤后的治疗中,没有得到黄某某及其他加害人支付的任何医疗费用,所花的1万多元医疗费都是他自己掏的腰包。

  曾贤明被砍成重伤后,得到了南宁市西乡塘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无私援助。昨日上午,曾贤明在法律援助中心的支持下向主谋黄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因其人身损害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56170.77元。

  原告在起诉书中称,被告虽然不是直接对原告实施加害行为,但是被告是与黄某发生争执后纠集农某等3人一起去报复,而在施暴过程中由于误认而错打了蓝某并由农某把前来阻止行凶并报警的原告(曾贤明)砍成重伤。被告是这起犯罪的组织策划者。依据《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因此被告和农某都应当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昨日下午,记者从南宁市西乡塘区法律援助中心段炼律师处获悉,法院已受理了这起案件,将择日开庭审判。

  来源:

  南宁晚报 责编:韦力萍 作者:康钦如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收藏】【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2005年上海国际车展
日本谋任常任理事国
圆明园工程风波
定远号舰重返威海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珠峰科考登顶复测
2005环球小姐赛
家装全流程30天攻略
中国特种部队生存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