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经营权每个3万元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13:00 东南快报 |
昨日上午,备受各方关注的《2005年厦门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标工作方案》获厦门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 根据该方案,出租车经营权归中标人所有,使用期限为6年;出租车经营权使用费标准为每个3万元。 招标方式 据了解,厦门今年依法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将采取邀请投标方式,邀请对象为厦门市现有出租车企业,不面对厦门以外出租车企业。 厦门市交通委主任洪荻生解释说,使用招投标方式投放出租车经营权在厦门属首次,目前还处在探索阶段。招标如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区域面向全国,行业面向全社会,那厦门现有出租车企业将面临严重冲击,会影响到行业和社会稳定。如果采用邀请投标方式,可以较好规避上述风险,循序渐进推动企业重组。 招标数量 厦门今年到期的出租车数量为791台,而招标数量为1000个出租汽车经营权,每个经营权与一辆出租汽车配套使用。 厦门市交通委主任洪荻生认为,对投放数量进行适当变动,有利于明确区分招标投标与报废更新两种不同的投放方式,减少经营者的误解。把投入数量定为1000台,可获得209台的增量,有利于中标企业通过增量部分吸纳本企业或其他未中标企业的原挂靠车主入股,平衡中标企业与原挂靠车主的利益关系,缓解矛盾,减少不稳定因素。 经营权使用年限 本次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归中标人所有,使用期限为6年,使用期满后经营权自然终止。 厦门市交通委主任洪荻生表示,在出租车报废期限由目前的8年确定为6年后,配套使用的经营权期限可定为6年、12年、18年……由于18年以上的方案期限过长,不确定因素太多,不便于未来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控,故不予考虑。6年方案与12年方案相比,优点是步伐比较稳妥,有利于实现平稳过渡。 经营权使用费 本次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仍收取使用费,标准为每个3万元/6年,经营权使用费全额上缴厦门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出租车行业发展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厦门市交通委主任洪荻生表示,以前厦门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费标准为5.5万元/8年,若与此标准持平,今年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费,6年应收取4.125万元。考虑到车辆报废周期缩短,车型档次提高,经营者在购置车辆方面增加了一定的支出,今年投放的出租车经营权使用费定为3万元比较适宜,这样新投放的车辆与旧车的投入成本大致相当,使新老出租车能获得基本一致的回报率。(来源:本报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