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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时段丢车保管站不赔(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14:34 信息时报
免费时段丢车保管站不赔(图)
  新管理方法规定,在免费时段失车,停车场可以不赔。时报记者黄亦民摄

  时报讯

  (记者卢晓曌 实习生朱震峰 通讯员蓝岚)针对去年11月15日广州市新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后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广州市物价局昨日专门发文对停车场收费新政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补充规定:商住楼停车场根据车主的性质进行区别收费;住宅小区和商住楼的机械化立体停车场保管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免费保管期内,车辆发生毁损或丢失的,停车场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将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

  免费时段失车不赔

  广州市物价局此次新实施的管理办法中规定,免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时段内,车辆发生毁损或丢失的,停车场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免费停车时段丢车可免责”的规定对所有车主影响最大。车主何先生表示:“停车半小时内免费是好事,但因此而丢了车就不划算了。”广州市物价局有关人士表示,“重大过失的标准”由法庭根据不同案例进行裁决,物价局就是考虑到以往的判例中,裁决保管站负责和不负责的情况都有发生,因此物价部门只作原则规定,具体情形由法庭判定。

  对此,广州市政协委员、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文阳表示,市民一方面要提高免费时段内的警惕,但也不需要对半小时免费停车时段内的风险估计过高。“停车场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保管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有人能证明保管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保管站仍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如,在保管站内由于保管员擅自将车主的钥匙交给他人而导致车辆丢失,责任就应该由保管站承担责任;但如果是因为车主保管驾照、钥匙不当而导致窃贼“开走”车辆,主要责任就在车主自己身上。

  商场和民宅停车场区分管理

  新管理办法还规定,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将区别进行管理。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委员会或大多数业主商定,已经明确车位使用划分的,提供给住宅业主使用的执行政府指导价是室内停车场2.5元/时、月保400元,露天停车场1元/时,月保150元;提供给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使用的车位,则可按市场调节价执行。商住楼停车场尚未明确划分车位使用的,应在合理保证住宅业主需要的前提下,由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划定车位;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经营者征得多数业主同意后划定车位。车位划定后,分别按住宅停车场和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费规定执行。

  广州城建开发宏城车场物业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助理李绪进则表示,天河体育中心附近有大量“住宅楼商用”,如何界定用户是住户还是办公人员操作难度较大,在天河南一路许多的商住楼和住宅楼,楼上的住宅都被出租作为写字楼使用,但如果凭借房屋性质和业主证明,物管公司也只能按住户的标准进行收取。

  新的管理方法还规定,占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市政道路经营的露天停车场,凡该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社会车辆不能自由通行的,原则上按照住宅小区露天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执行,上述停车场如按规定缴交道路临时占用费的,标准可以适当提高,具体标准报所在区、县级市物价局审批;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实行非封闭式管理、社会车辆可以自由通行的,按路内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位于淘金路的好又多对面的停车场就属于占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市政道路的停车场。淘金路132号的市民刘先生反映,自家楼下的停车场占用了小区居民的公共资源,但按路内停车的收费标准,每小时停车收费为4元/时,无疑太贵。但如果停车费一降,附近写字楼和来逛街的人都把车集中停到这里,自己反而更没位置停车。(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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