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公安局长今日受审(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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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22:04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今天上午9时35分,备受关注的深圳罗湖公安分局原局长安惠君一案在深圳市中院不公开审理。安惠君身穿红色囚服出庭。检方指控其收受下属及商人贿赂共计210余万元。 今天,深圳市检察院对安惠君起诉的罪名为受贿罪,而无此前多方关注的性贿赂。此前,检方曾在接受采访时称,性贿赂未纳入检方调查范围。 据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开始将该案安排在一个仅有二三十个座位的小庭进行,考虑到此案的关注度,后改在可容纳一百余人的第二审判庭进行。今天上午,法院又临时将法庭改在第二十一审判庭,能容纳100多人。 据介绍,由于案件“特殊”,所有进入庭审现场的人只能凭票进入,而进入现场的大多为深圳公检法系统的人。深圳及广州各媒体的记者多被挡在门外。 记者混进现场,发现安惠君身着红色囚服,她本人与此前公布的照片相比,要显得略胖一些。 深圳市口岸管理办公室原副主任安惠君,利用其担任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副局长、政委、局长的职务之便,涉嫌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63.8万元、港币53万元、美金1000元、电视机两台。在安惠君涉及的17起受贿案中,有15起受贿案中的行贿人是她的下属。安惠君涉及的另两起受贿案行贿人均为商人。 新闻背景 安惠君案之性贿赂 深圳市检方人士透露,安惠君个人生活糜烂,甚至接受男警员的性贿赂。 在罗湖政法系统流传甚广的说法是:安惠君多次以出外考察的名义,指定年轻英俊的男警员单独跟随她外出,其间向英俊下属作出性暗示。如顺其要求,回深圳后将迅速升迁;反之则升职无望,理由是“有待磨练”。 专家说法 性贿赂在法律上是空白 清华大学廉政研究室副主任任建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的法律条文对“性贿赂”还没有专门的定义。关于贿赂罪,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等三种形式,且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性贿赂”还没有进入司法程序。 另外,“性贿赂”在《党纪处分条例》里也没明确的规定,不过在关于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的第14章有参照条款。其第151条规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class=B14 colspan=3> 作者:龙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