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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3年来认定驰名商标29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22:30 人民网

  ·其中6件的权利人是国外当事人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属个案认定

  人民网北京4月26日讯记者吴兢报道:自2001年7月人民法院依法开始在审判中认定驰名商标以来,截至目前,共认定了“中化”、“Rolex”、“奇正”、“红河”、“舒肤佳/safeguard”、“沃尔玛”、“DUPONT”、“立邦”、“国美电器”、“平安”等29件驰名商标,其中6件的权利人是国外当事人,依法保护了中外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标。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将受到特殊的保护。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但给予商标专有权的全部司法保护,还给予跨商品、服务类别的特殊保护;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受到侵害,当事人请求商标注册和禁止侵权行为的,如对该商标是否驰名有争议,人民法院可依照商标法和相应的法定程序予以认定和保护。

  法院如何认定驰名商标?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介绍,法院在认定驰名商标时,要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他说,法院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问题的案件时,采用了“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国际通行原则。被动保护,即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且根据具体案情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时,才做出认定;个案认定,则指裁判文书所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对该案具有效力,不必然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

  对国外当事人的驰名商标,人民法院采取与国内商标一视同仁的态度,依法给予其国民待遇,适用平等保护原则。蒋志培说,只要其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条件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都会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给予相应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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