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财产申报宜早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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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01:11 东方早报 |
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公务员法(草案)》。领导干部资产申报制度能否写入《公务员法》,成为委员们讨论的一个话题。笔者认为,我国及早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有利于化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尴尬处境。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被一些腐败官员当作了减轻罪责的挡箭牌,饱受舆论诟病。 按现行《刑法》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贿赂等同类犯罪相比,法定刑差距之大令人咋舌。这种巨额非法所得全化作“来源不明”,受到轻微处罚,与之相比少得多的贪污受贿所得,却要因贪污受贿罪而被处以重刑。 所以,民众中一直有一种呼声,建议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按贪污受贿罪等同惩处。事实上,新加坡和印度都有法律规定,公务员对其超过合法收入的财产,不能作出令人满意解释的,按贪污罪论处。当然其前提是在法律上规定国家公务人员的财产申报及其公开制度。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形同贪官挡箭牌的境况无论如何不能继续下去。而官员财产申报则是一个戳破贪官装糊涂的利器。 山东商报社朱启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