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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门狗扑倒女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03:58 现代快报

  快报讯(通讯员栖法记者马乐乐)女工在厂里被狗扑倒后,颅脑出血,治疗过程中厂方突然拒付医药费,不再过问,伤者为此将厂方告上法庭。昨日,经过栖霞区法院调解,厂方一次性再支付给女工9万元。

  52岁的女工程某原先受聘于一家摩配厂,后该厂将厂房租赁给一家焊机厂。程某又与焊机厂订立聘用合同,在厂里从事门卫兼喂养看门的两条大狼狗和前摩配厂的一条小狗。

  2003年11月17日傍晚,程某被狗扑倒不省人事。程某被诊断为颅脑出血,当即进行了手术。住院期间共花去了3万多元医药费,焊机厂仅支付了其中一部分。

  程某在出院时左侧偏瘫,今后仍需治疗,经鉴定构成了四级伤残。因她在焊机厂为临时工,所以也不属于工伤范围。她只得将焊机厂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27.3万元。

  厂方在法庭上认为,程某不能证明将她扑倒的就是他们厂的狗,因而不愿再掏钱。经过鉴定,法院认为,程某的脑出血与被狗扑倒存在着相当的因果关系,但是不能排除自身的原因和受惊吓的原因。向双方阐述了此案的法律关系后,法院昨日促成双方达成上述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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