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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草案别急着交付表决(采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04:18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朱达志4月26日《潇湘晨报》

  新华社消息,24日下午开始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有望经过进一步审议后通过公务员法草案。该草案有几大亮点,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亮点是:上级决定错误,公务员可说“不”。

  从政治文明的层面上说,在公务员法草案中作出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以说体现了权力制衡的基本原理,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大进步。人们通常所理解的“权力制衡”,往往只是局限在立法、行政、司法之间的相互制衡上。其实权力制衡也有不同层次之分。在权力机关中,上下级之间的权力制衡也是很重要的。公务员法草案增加上述内容,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但是上述规定也并非尽善尽美,譬如这一表述:“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责。”这就有些强人所难了。什么叫“明显违法”?谁来判断?这方面,应该有细化规定。

  而这还不算上述规定的最大悖论。我们知道,该草案与原来的公务员条例有一个明显的不同,就是将法官、检察官也归到公务员中了。实际上,法官跟行政官员在法定职责和法律地位上,是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的,上述笼统规定对法官并不适用。严格说来,法官的惟一“上级”是法律,对这个“上级”他必须绝对服从,除此之外,法官在依法行使审判权时并没有其他的“上级”。这是司法独立原则的基本内涵之一。司法独立也是要分层次的:第一层是指审判机关独立于其他组织;第二层是指不同级别法院之间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第三层是指法官在具体的审判活动中,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应该建立在自己的独立判断基础上。

  公务员法草案对上述原则的“模糊处理”,我以为不合乎基本的现代法治理念。所谓法治,乃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之三位一体,其中立法是关键,是“源头”。法官和检察官真的必须被“定义”为公务员吗?如果非得这样不可,该不该考虑司法官员和行政官员在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责上的相异之处?在此,我以一个公民的名义建议:公务员法草案尚待进一步推敲斟酌,别急着交付表决。

  《江南时报》 (2005年04月27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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