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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政府施政的基本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04:51 人民网-人民日报

  新华社记者 孙承斌 陈菲

  经过8个多月的调研、酝酿、起草,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正式印发全国执行。

  这是继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以来,中央出台的关于政务公开的又一个指导性、规范性文件。

  政务公开的目标:成为政府施政的基本制度

  “经过不懈努力,使政务公开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在阐述政务公开的工作目标时,《意见》中这一崭新论述分外引人注目。

  从1988年河北省藁城市首创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开始,政务公开由试点到推广、由乡镇到县(市)、市(地)、由部分公开到全面公开,在17年的探索、实践中,我们对政务公开的本质认识也在不断深化。

  “政务公开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必须公开,这是发扬民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具体表现,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改进作风、转变职能,真正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指出。

  深入推行政务公开,能够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不断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够妥善协调和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推动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能够推动政府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改善公共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依法管理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参与起草《意见》的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有关负责人认为,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畅通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渠道。“从这种意义上说,政务公开应该是常态的。其长远目标,是使这种公开成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这是贯穿《意见》始终的灵魂。”

  政务公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民主权利,维护群众利益

  政务公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有效形式。《意见》用一个自然段的篇幅,论述了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突出强调了政务公开必须“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实行政务公开,就是为了使老百姓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这三权之中,知情权又是基础。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参与、监督就无从谈起。”有关专家指出,公开政府办事制度、办事过程、办事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政府才能真正做到科学、民主、依法执政。强调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为政务公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抓住了政务公开的本质和要害。

  《意见》还突出强调,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围绕行政主体基本情况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有关负责人认为,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意见》分三个层次,明确了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乡(镇)要重点公开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工作政策,以及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县(市)、市(地)重点公开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政府采购、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以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重点公开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总体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等情况。

  政务公开的原则: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

  “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意见》以凝练的语言,概括了推行政务公开必须坚持的12字原则。

  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下,推行政务公开,必然要坚持严格依法的原则。去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同年7月《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成为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有关负责人指出,推行政务公开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一定要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全面真实,是推行政务公开必须坚持的又一条重要原则。《意见》明确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如实公开。有关专家认为,这一规定清晰界定了政务公开的范围,体现了“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精神,是对“全面真实”原则的具体阐释。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探索政务公开的新途径、新形式上作出了积极努力。《意见》指出“要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有关负责人指出,在政务公开的形式上,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因地制宜,从不同角度丰富和完善政务公开的方式方法和具体手段,努力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群众行使监督权。

  《意见》确立了政务公开的六种形式:一是政府新闻发布会;二是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三是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四是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五是通过各类综合或专项行政服务中心,对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予以公开;六是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使群众直接在网上了解相关政务信息。

  从点题公开到依申请公开: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新跨越

  在政务公开推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推行“点题公开”,通过设立点题信箱、点题电话,根据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开,增强了群众参与政务公开的主动性和选择性,受到群众的欢迎。

  这一做法在《意见》中得到充分肯定和继承。《意见》明确规定,“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有关负责人指出,“主动公开”,是指应当广泛让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或单位,要采取有效形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政府申请公开,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根据《意见》的规定,对于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事项,要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建立依申请公开制度,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某些具体政务事项的权利,是政务公开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保障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内容。”有关专家指出,“这样做,还可以增强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受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及时对申请进行登记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

  《意见》还对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作出了规定,并强调:要积极探索和推进政务公开的立法工作,抓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件成熟的地区和部门要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

  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政府或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有关组织

  责任主体不明确,是导致个别地区和部门政务公开工作不力的重要原因。有鉴于此,《意见》第一次明确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实施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

  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明确政府是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必将对政务公开的进一步深入推进,产生重大而积极的影响。

  这位负责人强调,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发挥好主体作用。“各地区、各部门的行政首长是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把政务公开工作与政府其他各项工作统筹起来研究和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意见》对政府如何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作出了规定: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为推行政务公开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推行政务公开的氛围,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政务公开的实践活动。

  此外,《意见》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还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协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认真听取群众团体和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率先在乡镇一级得到推广的政务公开工作,目前正在向纵深推进。《意见》分三个层次明确了今后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主要任务:乡(镇)重在巩固,把中央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县(市)和市(地)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规范,完善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监督保障措施;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国务院各部门要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并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规划和指导。

  (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

  《人民日报》 (2005年04月27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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