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打造阳光政府(今日关注)(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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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05:45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
闻哲 这是继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以来,中央出台的关于政务公开的又一个指导性、规范性文件。 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 “经过不懈努力,使政务公开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在阐述政务公开的工作目标时,《意见》中这一崭新论述分外引人注目。 从1988年河北省藁城市首创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开始,政务公开由试点到推广、由乡镇到县(市)、市(地)、由部分公开到全面公开,经过17年的探索、实践,人们对政务公开的本质认识也在不断深化。 深入推行政务公开,能够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不断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够妥善协调和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推动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能够推动政府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改善公共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依法管理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参与起草《意见》的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有关负责人认为,政务公开应该是常态的。其长远目标,是使这种公开成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 不断拓展政务公开内容 《意见》突出强调,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围绕行政主体基本情况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 《意见》分三个层次,明确了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乡(镇)要重点公开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工作政策,以及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县(市)、市(地)重点公开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政府采购、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以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重点公开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总体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等情况。 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原则 “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这是《意见》提出的推行政务公开必须坚持的12字原则。 去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同年7月《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成为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 《意见》明确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如实公开。 《意见》提出“要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意见》确立了政务公开的六种形式:一是政府新闻发布会;二是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三是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四是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五是通过各类综合或专项行政服务中心,对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予以公开;六是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使群众直接在网上了解相关政务信息。 明确政府是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不明确,是导致个别地区和部门政务公开工作不力的重要原因。有鉴于此,《意见》第一次明确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实施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 《意见》对政府如何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作出了规定: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为推行政务公开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推行政务公开的氛围,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政务公开的实践活动。 此外,《意见》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还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协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认真听取群众团体和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5年04月27日 第四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