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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咋报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09:09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记者汤碧琴)患病的参保人员如使用心脏起搏器、冠状动脉支架等一次性医用材料能否报销,怎样支付费用?市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物价等四部门近日联合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将于5月1日起实施。

  根据规定,价格权限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单价在500元(含)以上的植入性材料、单价在1500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医用非植入材料,先由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个人自付比例为:使用国产产品的个人自付10%、合资产品的个人自付15%、进口产品的个人自付20%。在一个治疗过程中使用上述材料,个人按规定自付后的费用累计40000元(不含)以上部分由个人自付。

  另据规定,下列材料要按单件限额(不累计总费用)先由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后,再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单件超过限额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自费支付:心脏起搏器30000元(含)以内部分的费用,使用国产、合资产品的个人自付5%、使用进口产品的个人自付10%;冠状动脉支架15000元(含)以内部分的费用,使用国产、合资产品的个人自付5%、使用进口产品的个人自付10%;心脏瓣膜10000元(含)以内部分的费用,使用国产、合资产品的个人自付5%、使用进口产品的个人自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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