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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因误学讨要补课费案终审审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09:52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李自庆 记者 殷骏)高中生车祸受伤误学,鼓楼区法院判决学生获得万元补课费赔偿。昨天,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18岁的孔浩(化名)是本市某重点中学高三学生。去年2月7日晚,正处高考冲刺阶段的孔浩在骑车时,被王某驾驶的轿车撞倒受伤。为此,他住院休息了22天,花去医药费2万余元。事后,交管部门认定王某酒后驾车,应负全部责任。

  据悉,孔浩因交通事故误学49天。在学校领导批准下,由任课老师上门为其补课,并花去补课费1.2万余元。由于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孔浩将王某告上鼓楼区法院,要求获得手术费、伤残生活补助等赔偿。其中,也包括因误学花去的1.2万余元补课费。

  对孔浩提出的补课费赔偿,王某表示,教育部门禁止任课教师收取补课费,孔浩花掉的这笔钱属违法费用。且主张赔偿补课费,也没有法律依据。

  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作为一名在校学生,因交通事故无法接受正常学校教育,如不能得到补救,必然对他的学业和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而王某酒后开车,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法院全额支持了孔浩提出的补课费赔偿请求。

  交通事故受伤获赔补课费,这在全国还是首例。为此,记者采访了此案原审法官方澄莹。

  方澄莹表示,对权利人来说,损害赔偿是保护民事权利的重要手段。赔偿的基本目的,就是补偿损失,使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救济,恢复权利。

  此案中,因王某的过错,导致孔浩在高考前夕误学49天。在此情形下,在征得所在学校的领导批准,由任课老师上门为他补课,收取一定补课费合乎情理。因此,孔浩要求获赔这笔损失,也在情理之中。法院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判决支持补课费赔偿请求,并无不当。

  (编辑 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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