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DA昨发布《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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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10:57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讯 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处相关人士介绍,在他们的日常监管过程中经常发现,一些医疗机构制剂室的配制地址搬迁后,新的制剂配制地点还没有报省局进行现场验收就开始配制制剂,还有不少医疗机构特别是一些所谓的名老中医小诊所,没有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定的制剂类型进行配制。 配制中药制剂不得随意委托 而该《办法》将对上述情况做明确规定: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人员、设施、检验仪器、卫生条件和管理制度,在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才能够配置制剂,许可证有效期只有5年,届满则需申请换发。 《办法》还规定,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医疗机构或药品生产企业配制。 但所委托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委托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