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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五十年大庆徽标出炉(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13:14 乌鲁木齐晚报
新疆五十年大庆徽标出炉(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徽标4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50周年筹委会办公室发布消息,由新疆上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麦泊视觉创作机构的77号设计作品,被确定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的主体徽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50周年徽标征集工作始于2004年11月5日,截止12月15日。徽标评选活动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新疆同源律师事务所的监督下进行。 据介绍,徽标征集评审委员会9名评委在筹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评审委员会副主任段桐华的主持下,对经审查后符合《征集细则》规定的设计作品进行了初选、复选和终选,最终产生了5件入选作品。

  这5件作品分别为:77号作品(新疆上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麦泊视觉创作机构设计作品)、78号作品(新疆上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麦泊视觉创作机构设计作品)、54—1号作品(新疆耀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设计作品)、65号作品(乌鲁木齐狮臣品牌策略有限公司设计作品)和43号作品(乌鲁木齐大视野文化有限公司设计作品)。

  筹委会办公室对评委会提出的5件入选作品进行了审议,认为77号作品在创意、设计及寓意上适合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的主体徽标。该作品经修改后被确定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的主体徽标。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用徽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徽标

  由自治区成立50周年筹备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凡使用者必须经过筹委会办公室批准。

  据介绍,除新闻报道外,未经筹委会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徽标,不得申请登记。

  使用人使用徽标从事营利活动的,应当向筹委会办公室申请批准并缴纳使用费;徽标用于指定产品、专用产品和标志性产品的,使用人应当同筹委会办公室签订书面许可合同;使用人不许擅自改变或分割徽标的文字(含维、汉文缩写)、图形,应保持其形象、色彩完整准确;使用人不得将徽标进行转让使用;未经筹委会办公室许可,任何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私营、外资企业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徽标。

  据了解,制作、发售印有徽标标示的产品必须经过筹委会办公室批准。同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协助筹委会办公室依法对徽标的使用进行审查监督。

  设计说明

  徽标整体造型为“彩色飘带”组成的两个载歌载舞的人物图形,象征着新疆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一心、奋发图强、蓬勃发展的美好前景。标志的13条彩色飘带,象征着新疆13个世居民族。红色飘带组成的“50”象征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50周年。:

  (责任编辑:张茜 写信)

  作者:赵枫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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