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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培训夜半暴毙 算否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13:50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黄珊)保险公司组织新入职的代理人集中培训,一女学员培训期间夜晚睡觉时,大叫三声后暴毙。家属为保全该女遗体,没有答应作尸检。出差、外出培训期间的夜间休息时间属不属于“工作时间”?死因不明能不能推定为“突发疾病”?发生在清远市的这桩怪事引发了家属与劳动局之间一桩一诉再诉、四判三结论的行政诉讼。

  保险经纪外出培训暴毙

  2002年7月,家住清远的欧女士应聘到某人寿保险公司清远支公司做保险代理人。当年10月2日,欧女士参加了保险公司举办的为期10天的新人培训班。培训期间,公司安排学员住在当地一家招待所。

  培训第4天,即10月5日凌晨5点左右,学员们还在招待所房内安睡。突然,酣睡中的欧女士“啊!”地凄惨大叫了三声,之后又平静睡去了。旁边的同事却被吓醒,见她又再睡着,以为她做噩梦,便没有打扰。不想大家天亮起床准备上课,发现欧女士还躺着。同事们走近后惊讶地发现,欧女士毫发无伤,却已暴毙在床。

  欧女士的丈夫邓先生很快得知噩耗,但由于坚持让妻子完完整整离开人世,他没有同意对妻子做尸体解剖。因此,欧女士究竟因何死亡,至今不得而知。

  劳动局未认定“因工死亡”

  邓先生认为,妻子是在出外培训期间死亡的,属“因工死亡”,为此,2002年11月3日,他向清远市劳动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妻子的死为工伤。劳动局调查后认为,欧某是在保险公司培训期间的休息时间内死亡的,且当事人无法证明欧某是遭受意外伤害致死,因此,当月20日,劳动局发出决定书,“不予因工死亡认定”。

  邓不服,2003年1月,他向广东省劳动厅申请复议,省厅审查后,于当年5月作出了“维持劳动局认定”的决定。邓先生没有气馁,2003年6月,他一纸诉状将清远市劳动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局的认定。

  一案四审三结论 劳动局最终胜诉

  两诉劳动局

  一审法院维持劳动局认定

  清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局对欧女士暴亡事件的认定是清楚的,但有些表述却不太清楚,适用法规错误,处理结果不明确。为此,2003年8月,清城区法院判决撤销了劳动局的决定书。

  2003年9月,劳动局重新作出一份《决定书》,仍认定欧女士“不属因工死亡”。邓先生不服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省劳动厅复议维持了清远市劳动局的第二份《决定书》。

  2004年5月,邓先生再次起诉劳动局,要求撤销该局第二次认定。清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因邓先生申请不对亡妻作尸检,故欧死因不明,致使劳动局无法证明欧的死属“因工”。所以,劳动局第二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尽管该局两次作出的认定相似,但并未违法。据此,清城区法院维持了劳动局的认定。

  二审现转机

  “非工伤决定”被撤销

  2004年7月,邓先生上诉至清远市中院。中院审理后作出了不同原判的分析:欧女士在保险公司举办的培训班学习期间夜间突然死亡,其死因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属于违法行为和故意行为所造成,因此,其死因应属“因工外出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劳动部和广东省的有关法规规定的“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由此,清远中院判决撤销了清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同时撤销了劳动局第二次作出的“不予认定因工死亡”的决定书,并限期重新认定。

  再审风云变

  同一法院推翻原来判决

  劳动局不服了:我们几次认定非“因工死亡”都没输,怎么这次输了?由于清远中院已作出终局性判决,该局只得向清远中院申请再审。

  清远中院再审认为,根据法律法规,被认定“因工死亡”从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须满足几个条件:一是因公外出期间;二是由于工作原因;三是突发疾病。而欧女士是因公外出学习期间,晚上睡觉休息时死的,且死因不明。中院认为,外出学习期间虽包括休息时间,但休息时间不等于工作时间;晚上休息睡觉不属工作原因;死因不明不能推定为突发疾病。

  据此,今年1月,清远中院推翻了原来自己作出的判决,再审维持了劳动局始终不变的认定。(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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