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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图书馆对电子图书著作权如何合理使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16:4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7日电(记者刘洋)一批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首都师范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日前提出,在网络环境下,应保护公益图书馆对电子图书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这些专家们是在由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北京邮电大学、中国图书馆学会高校分会等机构26日主办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与高校”活动上提出这一观点的。

  中国图书馆学会高校分会常务副主任、首都师范大学图书馆馆长胡越教授说,高校图书馆是知识产品的传播者,但与书店和制作销售电子图书的公司不同,它不以营利为目的;同时高校图书馆又是高校读者群体的代表,它的身份兼有知识产品受益者的性质,读者的利益就是高校图书馆的利益。公益图书馆对电子图书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有利于提高学校教学科研的进步和发展,也有利于促进新的信息资源的产生。

  北京大学信息传播研究所所长、信息管理系李国新教授在谈到“信息传播与服务中的著作权问题”时说,应该坚持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他说,应进一步关注和研究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问题,如应将非盈利、公益性图书馆局域网络传播排除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范围之外,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非盈利教育机构、公益图书馆等因第三方侵权引发的纠纷、责任等在法律上应受豁免。

  据了解,本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与高校”活动的目的主要是普及专利文献应用知识,宣传并加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促进高校教学科研创新能力。

  此前,首都部分高校法律专家和图书馆的代表在就高校图书馆使用电子资源遭遇的知识产权瓶颈问题进行研讨时认为,高校图书馆作为非盈利性的公益性服务机构,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高校图书馆必须代表读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在著作权人和公众的权利之间寻找平衡点,并进一步完善合理使用机制。代表们呼吁国家在借鉴图书馆和网络发达国家的著作权法和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明确网络时代下的著作权人和公益图书馆以及公众所享受的权益。

  清华大学研究馆员肖燕博士提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在设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同时,没有对新增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与之相关的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惩罚条款,设置相应的合理使用条款,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著作权保护与权利限制的失衡,也不合理地增大了非赢利教育机构及那些公益性图书馆利用网络向用户提供服务的困难和风险。

  据悉,国务院已经将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纳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出席会议的高校专家学者和图书馆长们呼吁:应充分考虑非赢利教育机构与公益性图书馆的有限的网络传播需求,考虑在著作权法以及与之配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合理设置非赢利教育机构与公益性图书馆网络传播豁免权,将著作权合理使用延伸到网络传播的诉求,为图书馆和广大用户争取合理使用的权利,继续保持著作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

  近年来,我国的公益性图书馆为了向用户提供服务,购买了大量电子资源,这些资源是否存在著作权瑕疵是图书馆难以一一确认的。因此,学者们认为,在当前立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司法部门在审理非赢利图书馆网络传播著作权纠纷案件时,应当按照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对教学科研、个人学习研究、图书馆档案馆等非赢利机构的合理使用豁免规定,并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司法解释,对非赢利图书馆出于善意使用和无知侵权给予责任豁免,不应令非赢利的图书馆在法律上承担第三方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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