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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矛盾剧:深圳的条例文件与限制听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20:09 人民网

  网友:李克杰

  倍受关注的罗湖区公安分局原局长安惠君涉嫌受贿案,于26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审。尽管是公审,但中院只安排了一个容纳二三十人的法厅。据称,中院原本也拟选择在可容纳近千人的最大审判厅进行审理,但经深圳市有关部门与法院进行交涉,最后改在小法厅进行,并要求发旁听证,且对媒体的进入也进行控制。最终进入现场旁听的记者只有深圳市属三家媒体的记者,此外均是来自深圳市检察院、深圳市纪委等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安的亲属。

  一个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受到广泛关注,既不涉及国家安全,又不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应当而且也声称公开审理的腐败案件,却把庭审故意安排在仅能容纳二三十人的法厅进行,将大批外地媒体记者和市民挡在法庭之外,这无论如何也不符合法律关于公开审理案件的规定,更不符合司法公正、公开的本质要求。

  然而,更让我们无法释怀的是,小法厅审理,控制媒体的做法并非深圳市中级法院的本意,而是深圳市“有关部门”的旨意,因为中院原本是要安排在可容千人的最大法厅审理的,只是由于深圳市有关部门与法院进行交涉后,才最终改在了小法厅。我们无法知道“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或哪些部门,但我们可以判断,这“有关部门”一定是深圳中院无法,也没有能力对之说“不”的部门,比如政法委,比如宣传部等等。事实上,深圳本地媒体记者所持的旁听证是由深圳市委宣传部提供的。

  这里有一个问题不容回避,即法院开庭该由谁给法庭“把门”?这原本不该是个问题,但实际上却每每成为媒体报道和公众知情权的最大障碍。因为从现实来看,法院审理案件,媒体和公众被拒之庭外的事情经常发生,越是案情重大,越是影响较大,越是引起轰动,越是公众迫切需要知情的案件,法庭的大门把得越紧。而且法庭的“把门人”往往不是法院自己,而是当地的“有关部门”。人们不禁要问,近年来我们一直在加大司法改革力度,维护司法公正,而我们的法院连法庭的门开多大、向谁开都不能自己说了算,何谈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有关部门”连法院开庭时旁听人员的身份范围都要干预,都要直接审查控制,谁又敢保证不直接干预法院的定罪量刑呢?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笔者看来,类似的事件发生在深圳,无异于深圳市自我上演了一出“矛盾剧”。因为正是在深圳市,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明确规定:阻碍舆论监督要追究责任。这曾被舆论认为是开先河之举,将舆论监督权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而媒体记者旁听安惠君受贿案的庭审,是否与预防职务犯罪有关呢?“有关部门”阻碍媒体和公众参与旁听是否属于阻碍舆论监督呢?看来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要想落到实处,尚需“有关部门”进一步学习和贯彻自己立的法规,确保说的与做的一致。

  需要指出的是,从法律规定来看,深圳市“有关部门”为法庭“把门”的做法是违法的,是对司法机关依法审理案件的无理干预。因为依法审理既包括实体上依法,也包括程序上依法,而公开审理则是程序上的基本要求。而“有关部门”的交涉让公开审理大打折扣,本质上是对公开审判原则的破坏。笔者希望法律监督机关,特别是各级人大要高度重视类似破坏法律实施的地方政府行为,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司法公正。而作为广大公众,我们还希望事实上已经不断出现的“有关部门”的“交涉”,只是针对开庭地点,而没有涉及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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