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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天心区消协会3号警示:旅游切记“十要十防”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22:42 红网

  红网长沙4月27日讯(通讯员 何国政记者欣悦) 针对近几年来“黄金周”过后,旅游消费者投诉增多的现象,今日,长沙市天心区消费者协会在“五一”长假来临之际,向广大消费者发出了今年第3号消费警示:旅游切记“十要十防”,确保旅游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要避开热门景点,防止旅游遭“扎堆”。消费者在选择旅游景点时,应根据季节气候和景点特色分析其景点的热门程度,建议避开热门景点,到人流偏少的景点游玩。因为热门景点会出现人流超出景点接纳能力,造成“扎堆”问题,导致景点工作人员忙不暇接,服务设施供不应求,给消费者的吃、住、行、玩带来许多困难,旅游的兴趣大打折扣,严重的是人身安全难保障。

  二要挑选旅游公司,防止承诺不兑现。消费者要多找几家旅游公司进行比较,经“货比三家”后,选择正规的信誉好的旅游公司。具体做法是要求旅游公司提供《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实联系人与公司的相应关系,查对广告内容是否与公司实际相符,咨询公司近年来的诚信荣誉情况。不要盲目相信临时组合的“冒牌”旅行社。

  三要签订旅游合同,防止条款设“陷阱”。消费者出行前要与旅游公司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应注明旅游行程安排、起返时间、交通工具名称及档次、食宿档次及标准、景点名称、门票多少、特殊情况处理等内容,对不公平条款可以修改或拒签,最好是请“明师”指点后再签订合同,防止误入合同“陷阱”。

  四要回避定点购物,防止导游变“导购”。目前有不少企业以旅游购物定点单位为由,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甚至有的还兜售假冒伪劣商品。旅游团派出的导游人员,与定点单位有回扣约定,以种种理由将游客带往定点单位购物。建议消费者尽量回避在定点单位购物。店可进,物则不必买。若要购买纪念品或特产品,也要到大型的、正规的、非定点单位购买。

  五要拒绝临时“变通”,防止“短路”和“缩水”。有的旅游公司在出发前,以参团人数不够为由将旅游者转并给其他旅游团,造成责任不清,服务质量低下;有的在中途改变行程,减少景点;有的在就餐时合并餐桌,减少菜量,改变菜质;有的将星级宾馆变为招待所。消费者遇到这些情况时,不要接受旅游团的“变通”,应据理相争或及时电话向当地有关部门投诉。

  六要保存旅游证据,防止受损无凭证。消费者当权益受损投诉时,必须提供相应证据。旅游凭据包括合同书、导游的姓名电话、交通工具编号、车(船、机)票、旅游“短路”和“缩水”等问题的(签字)情况记录。

  七要掌握维权法规,防止索赔无依据。国家颁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国家旅游组团合同范本》、《出境旅游合同范本》等法律法规是消费者的“尚方宝剑”,消费者出行前要学习掌握。

  八要入乡不“随俗”,防止温柔成“利刀”。有一些地方设置了民族游戏式活动,比如有的“民俗婚礼”中,“新娘”强行把游客拉入“洞房”,“新郎”不给钱不能出“洞房”;有的联欢后要收“小费”;有的导游动员游客烧香、许愿,但每个程序都要捐款。这些活动其实都是骗局。消费者可以入乡不“随俗”,防止花惹枉钱。

  九要明确旅游保险,防止赔偿无保障。消费者在出行前,要与旅游公司签订人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防“万一”。

  十要坚持消费维权,防止“让人”成害人。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损后,要凭据依理索赔,坚持得理不让人,力争挽回受到的损失。不必忍气吞声的过份迁让。要知道,你迁让了旅游公司,他会得寸进尺,继续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岂不是“让人”变成了害人吗。当你的合法权益受损时,可到事发当地或者旅游公司所在地消费者协会、旅游质检所投诉,也可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诉,直至向法院起诉。(稿源:红网)(作者:何国政欣悦)(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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