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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无须为政府工作“特事特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01:59 东方早报

  近日,某省高院推出两项重要措施,其中一项是:对省会城市确定为烂尾楼的有关工程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将加大审理力度、加快审理速度,特事特办、尽早办结。

  从原则上讲,法院的这一做法,有违法院的被动性和消极性,显然不妥。

  依法治国的精神实质,就是要求法院要严格依法独立审判,而且,法院还必须通过审判活动,对行政权力加以有效控制。法院是介乎于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中立的裁判者,这才是民主制度下法院的适当位置。

  法院为政府工作的需要“特事特办”,实际上表明法院是服从于政府的,是为政府服务的。其后果是法院将作为司法裁判的特殊机关与其他机关混淆起来,将法院的司法业绩与行政机构和政治机构的业绩同论。

  如果因为经济利益的主体特定性和经济利益的地域性,使法院的保驾护航演变为地方保护,法院的审判就可能沾染上地方保护主义的色彩,这有违民事或执法诉讼中的当事人平等原则。

  深圳法制报社李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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