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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特别刑事法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02:01 东方早报

  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近日将向公安、检察院等部门发出建议,对刑事犯罪少年试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限制公开”制度。而我国对青少年犯罪处罚的法律试验地区范围也正在一步步扩大。继2003年下半年推出北京、天津、上海等6个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第一批试点省份以后,去年下半年又推出了安徽、湖北、海南等12个省作为第二批试点省份(早报4月16日《未成年犯罪记录有望试行“限制公开”》)。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我对此感到由衷的欣慰,尽管这些制度目前还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尝试,但足以说明我国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又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据了解,我国已经酝酿在条件成熟的部分大中城市试点设立少年法院,以便进一步提高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完善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在这方面,长宁区法院走在了全国的前面,从1984年在全国率先建立起第一个少年法庭以来,20多年来,他们先后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创新实行“社会服务令”、“监管令”等措施。上海市在全国第一批社区矫正试点城市中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

  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体现,它涉及到青少年特殊的生理、心理、学习、生活等众多方面,是一种“社会综合征”。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决不能一“关”了之。笔者认为,作为设立少年法院的前提,有关立法部门应逐步完善我国现行基本法中关于未成年人权益刑事司法保护的规定,并制定专门针对青少年犯罪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特别刑事法则,这是必不可少的。

  由于种种原因的影响,我国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司法保护也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在体系构建和制度建设等方面远远不能适应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司法保护的实际需要。因此,加强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司法保护体系的构建和刑事司法制度的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

  构建我国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司法保护体系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基本法律的体系构建即横向立法;二是特别法的体系构建即纵向立法。我国基本法律中关于未成年人权益刑事司法保护的规定,显得不全面、不系统、不具体、太分散,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削弱和影响了基本法律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司法保护所具有的巨大作用,客观上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因此,着手修订刑事法律,完善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司法保护势在必行。

  相对于我国基本法律的规定问题明显,特别法的规定更是空白。结合我国的实际,我国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司法保护工作,无论是在立法的理论准备还是在司法实践的经验积累上,目前条件均已基本具备,我们完全有能力有条件制定出既顺应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又适应我国司法实际需要的成熟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特别刑事法。一般来说,特别法的体系构建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特别刑事法,它包括《未成年人刑法》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规则》;二是特别组织法,包括《未成年人法院法》和《未成年人检察院法》;三是特别处置法,主要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事件处理规则》等。

  构建我国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司法保护体系,还应相应建立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司法保护若干制度。主要包括,社区矫正制度、免刑制度、暂缓起诉制度,还包括建立对未成年犯附条件的消除刑事污点制度,设立未成年人法院等。总之,只有这些法律、法规和制度真正地建立完备起来,我们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消解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司法保护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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