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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谢瑞麟被拘看“回扣”去留(华南时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02:12 人民网-华南新闻

  毕舸

  据报道,在内地拥有100多家分店的香港“珠宝大王”谢瑞麟和其子、现任该公司主席谢达峰等11人,日前因被怀疑涉嫌向旅行社及多名职员提供非法回佣(即购物回扣),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法学专家认为,香港的做法对内地有借鉴意义。在内地,导游收“回佣”实在太普遍了。一说到购物回扣问题,游客和导游就各有各的理:游客们当然大多数骂声一片,是对长期以来“旅行团变成购物团”现象的不满。导游们不无委屈:导游无底薪,工作强度大,每天几块钱到20块不等的导游费用都被旅行社给拿走了,唯一经济来源就来自于购物回扣,实属迫不得已。这才是所有症结的关键:长期以来,导游职业处于某种混沌状态,一方面,有关导游职业资格证书的出台,为这个新兴职业提供了一个准入门槛;另一方面,据媒体调查,很多导游人员都是无薪水、无固定工作单位、无保险的“三无人员”,其收入完全依赖于小费和购物提成,很容易就变成了一个“推销员”。

  近日,有法学家提出以“谢瑞麟事件”为契机,对导游收受购物回扣进行法律定性———导游私收回扣等同受贿。但是,笔者反倒以为:既然旅行社和导游的本质是“中介”,它在游客资源和景点旅游资源之间进行调配,获得合理的中介提成费用,购物回扣有其一定的“存在合理性”。同时,也可以这么认为,如果定性“导游私下收回扣等同受贿”,那么,许多旅行社不给导游底薪、社保等做法,是否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制度是行为规则。现在旅游界的最大问题,是太多的潜规则未能浮出水面。所以,最主要和首先要做的,恐怕就是3条:改变部分导游无底薪状况,改为“薪金+佣金”制度;将旅行社和导游应提取佣金比例明晰化并公之于众,接受行业内部和市场的评判。而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中心副主任杨立新教授所建议的那样:法律可明确规定,回扣达到多大数额,应该算是贿赂,需追究法律责任。通过制度改革,从而改变导游的行为模式,也为旅游行业的各环节(游客、旅行社、导游和景点)带来一次全新的利益再分配。制度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内部和外部两种强制力来约束人的行为,建立一个人们相互作用的稳定的结构,防止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以减少交易后果的不确定性,帮助交易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从而减少交易费用。旅游行业的“回扣”问题也好,“小费”问题也好,需要的更多是一种制度(法律仅仅是其中一部分)的矫正之手。

  《华南新闻》 (2005年04月28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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