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摈弃“绝对服从”是需要条件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05:24 中国青年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4月24日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报告了公务员法草案的审议结果。其中对公务员法草案作了5处重要修改,最令人瞩目的,是原来规定的“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条款有望修改,公务员可对错误命令说“不”。

  4月26日《新京报》刊登署名燕子山的文章《摒弃“绝对服从”推进政治文明》,认为这种理念的确立,“不但能从根本上淡化行政机关的等级观念,也将使行政系统更加开放,更加富有灵活性、适应性和创造力,能最大限度地激活公务员对社会实质正义的关怀和追求,也能最大限度地抑制官僚习气和特权意识的生长。”

  笔者却对此不持乐观态度,因为摆在眼前的首先有两个问题:

  其一,公务员如何判断命令是否违法?

  一般而言,公共政策违法问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解决,不过,在启动这两项法律程序之前,如果公民已经明知此项公共政策违法,行政机关却还要无条件地执行,则显然不是尽职尽责的表现。因而规定对于执行明显违法或错误的决定、命令,公务员本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有一定道理的。不过,这样的规定即意味着:公务员对上级的命令或者文件负有实质审查义务,既应该审查命令或文件的形式是否完备,同时要注意其内容是否合法。这种要求在落实过程中恐怕会遇到诸多实际问题。

  当然,作为公务员,有义务学习和掌握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尽量学会使用法律标准对上级决定或命令加以辨别,但这并不代表公务员有权对错误的命令说“不”。

  其二,抗拒不从者会不会遭到打击报复?

  当下,有些地方的领导干部口头上说,在政治上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实际上却是要别人和自己保持一致,他们对国家的法律、法规阳奉阴违,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甚至凭借权势炮制所谓红头文件和地方法规,推行他们的长官意志,当然,有这样的领导,就会“造就”这样的下级:与中央保持一致,那是抽象的、空泛的,而与上级保持一致呢,却关涉名利、政绩。于是,国家的法律可以漠然视之,而上级吩咐的事情则是万万不可懈怠的。

  不少受到法律惩治的窝案、串案,被揭露以前就曾在这种冠冕堂皇的“保持一致”的口号遮蔽下,由上、下级组成的关系网严密控制着。下级要想“对抗”上级的错误决定或命令,是要付出代价的,极有可能遭到打击报复。

  综上,我们应在权力制约、舆论监督、审判独立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从而遏制和打击地方部门滥施权力,为敢于说“不”者创造条件。否则,说“不”的规定就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作者:薛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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