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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就香港新特首任期作解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06:16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7日下午闭幕,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其中“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既包括新的行政长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产生办法产生,也包括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产生办法确定。

  (编辑 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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