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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长官任期为原任剩余任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07:54 重庆时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据新华社电 昨日举行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关规定表明,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应为原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2007年以后,如对上述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出修改,届时出现行政长官缺位的情况,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应根据修改后的行政长官具体产生办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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