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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绳之以法”与“绳之以‘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08:39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一人犯下贪污、强奸等14宗罪,横行多年的黑老大——原全国人大代表、长春吉港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桑粤春,于4月26日一审被判死刑。从1986年通过欺骗手段当上集体企业厂长开始,不到10年时间,桑粤春掠得数亿元国有资产,既将企业挂靠在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名下戴红帽子,又使自己摇身变为“优秀民营企业家”。据有关人士介绍,其实桑粤春有很多次被绳之以法的机会,但最后都不了了之。(见4月27日《大河报》)

  “很多次绳之以法的机会”,这足以说明法律本身还是管用的,然而法律这个准绳,为什么没及时从执法者手里抛出,套住黑社会分子?这值得深思。

  在法制社会里,任何人的任何头衔都不能为自己免罪免责。地方司法部门因惮于黑老大头上那顶“全国人大代表”帽子,惧怕他背后挂靠的省人大机关,就投鼠忌器,连执法的勇气也没有。黑老大们的恶欲,就这样无节制地释放出来了。

  桑粤春是一个靠黑吃黑为营生的奸商,他虽以人大代表职务做挡箭牌,但一个巴掌拍不响,关键还得里应外合,需要有一部分官员和执法人员认同他的牌子。事实正是这样,桑以吉港集团为依托,大肆向政府官员和司法部门人员行贿。

  法律是社会正义的底线,一旦失守,其危害难以估量。黑老大这个社会脓包被挤出后,留下的脓根应该彻底清理。否则,还会滋生王粤春、李粤春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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