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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出租自有房屋 税费减按原30%征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09:03 南方日报

  关联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通讯员/阮小刚)昨天,广州市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与东山分局等单位联合举办的税收咨询、即时办税登记活动上,出租屋的税率问题依然成市民咨询的热点。

  本报4月24日A02版《出租房用途不同租金税率有异》一文见报后,许多读者打来咨询电话。昨天,市地税局举办的咨询活动上,市民提问最多的依然集中在出租屋税率问题上。不过,对于特殊人群的税率问题,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进一步解释,即根据近日广州市政府批准的有关《调整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出租个人自有房屋,且月租赁总收入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减按综合征收率的30%征收有关的税费。

  据介绍,此次市政府批准的新规定中,关于“对确需以房租收入维持生计、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等私房业主,持居(村)委会开具的有效证明,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可给予减征”的规定进行调整。即月租赁总收入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符合上述条件规定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出租个人自有房屋,减按综合征收率的30%征收有关的税费;月租赁总收入达到5000元或以上的上述纳税人,仍按原适用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有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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