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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清仓”不可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09:08 南方日报

  市物价局提醒消费者注意七种价格欺诈行为

  天天“清仓”不可信

  本报讯(记者/曾妮通讯员/张薇)“五一”节还没到,部分商场已经迫不及待地开始了降价促销,可以预见,这个“五一”黄金周一定又会让各商家、旅游景点赚得盆满钵满。深圳市物价局昨日公布了七种常见的价格欺骗行为,提醒消费者注意。

  特价不“特”

  节日期间商家最常见的促销手段就是降价打折。深圳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凡是降价销售的商品,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正常价格销售的商品。

  许多商场还会增设特卖场,特卖场的商品必须使用降价商品标价签。凡是不使用降价标价签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有的“特价”其实并不“特”,其价格跟平时并无二致。市物价局指出,这种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违者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报赠品价格

  某些厂家在商品包装上标明送“价值××元”的产品,但赠送产品的价格没有依据或无从比较,这也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对此类产品,厂家或供应商应提供价格依据,凡是不能提供的,零售企业应拒绝此类商品上架销售。违者价格主管部门将分别对商家和厂家进行处理。

  以他店价格作为本店原价

  有的商品在某连锁商场A分店销售过,在其B分店没有销售过,在B分店促销降价销售时,能否以A分店的价格作为原价?市物价局指出,不能以A分店的销售价格作为原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价格。凡是不能提供同一经营场所的原价资料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积压商品不标明

  对积压商品,商场在降价销售时应使用降价商品标价签,同时在降价原因栏标明“积压商品”。

  长期“清仓大甩卖”

  为了招徕顾客,有的商店长期打出“清仓甩卖价”销售商品,此行为也属于价格欺诈,涉嫌虚假降价,诱骗他人与其交易。

  “买一送一”不标明赠品品名

  商店销售冰箱,标示“买一送一”,实际上是买一台冰箱送一支牙膏,该行为属于模糊赠售的价格欺诈行为。因为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必须如实标明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

  广告语带欺骗性

  某商场打出“全场三折”的广告语,实际只有部分产品属于三折,该行为属于是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标价,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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