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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10:02 大洋网广州日报

  据新华社4月27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7日下午闭幕,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根据《解释》,2007年以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任期五年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的制度安排下,如出现行政长官未任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五年任期导致行政长官缺位的情况,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应为原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2007年以后,如对上述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出修改,届时出现行政长官缺位的情况,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应根据修改后的办法确定。(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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