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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上飞来272万元 “股票大劫案”拷问证券秩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10:10 新华网

  新华社昆明4月28日电(记者 陈鹏、秦晴)

  这是一起离奇的股票被盗案:在股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证券账户被悄然改动,再暗渡陈仓,在另外两家证券公司登录,当原账户资金被盗空之后,被转移的账户又横生270多万元的信用资金。

  为什么账户被改动?为什么账上会飞来巨额资金?为什么股民完全被蒙在鼓里?云南这起证券盗卖案暴露出证券市场混乱无序的冰山一角。

  账户突然“失踪”

  1998年,柳燕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理了证券账户,与红塔证券股份公司昆明永昌路证券营业部办理了业务委托手续,开始在此炒股。2003年,柳燕突然发现自己账户的姓名居然变成了“柳燕红”;2004年9月,柳燕终于拿到了红塔证券提供的成交对账单,一看不由大惊:她在1999年就已停止使用的账户仍在“自动交易”,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其账户被盗用,股票被盗卖,资金也没有通过指定银行账户而是从其他途径流失了!

  更严重的是,2002年7月,未经柳燕授权的账户被悄然转移到泰阳证券公司昆明三市街营业部;一年后又从泰阳证券公司转到江南证券公司北京路营业部;截至2004年7月,柳燕证券账户内的28800股和资金账户内的144403.9元已经被转空。

  最令人惊异的是:2004年3月16日至2004年5月19日,柳燕账户上被江南证券公司北京路营业部一共调入38笔信用资金(合计272万元)。

  柳燕一气之下将3家证券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7.9万元。“暗箱操作、盗卖股票、伪造证据、非法融资,我被三家证券公司蒙蔽了,证券公司玩弄的伎俩应引起全体股民的高度警惕。”柳燕说。

  究竟是谁在暗箱操作

  3家证券公司在法庭上对柳燕“暗箱操作”的指控矢口否认,争执的焦点在于:股民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在停止交易以后,究竟是股民自己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还是证券公司联手暗中操作,盗卖了股民股票。

  证券公司一口咬定“转移”是柳燕自己办理的,与公司无关。柳燕则坚持自己毫不知情,否则完全可以抛售莫名增加的272万元股票。她特地出示了来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对柳燕投诉的答复函,“经初步调查,红塔证券昆明永昌营业部原员工张宗刚擅自修改了你的客户资料,在你的股东账户上买卖证券并存取款……我局将报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理。”

  柳燕认为,正是张宗刚伪造、篡改了开户、销户文件,伪造了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张宗刚联手泰阳、江南内部人员进行了违规操作、非法融资,一旦赢利,证券公司或个别员工自然受益,一旦失手,股民将血本无归。

  谁是张宗刚?

  记者经多方调查,一个曾经与张宗刚共过事的业内人士王伟(化名)透露,“张是一个内向、清瘦、沉默的年轻人,他出这样的事,实在让人意外!”如今,张宗刚已不知去向。

  风险在哪里?

  长期代理证券案件的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著杰认为,一些证券公司的运行混乱到了让人瞠目的程度。“红塔证券曾经两次对柳燕账户进行改动,如果及时制止,就不会有后面的转移、融资。这种账户更改、盗用居然如此简单,客户代表张宗刚本人可以轻易进入他人的电子商务界面,篡改客户信息。”

  王伟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客户更改资料的申请表――“通常情况下,更改资料必须由客户本人提出,本人必须持身份证填写此表,客户代表再发出业务通知,并由上级领导签字,如果管理得力,在第二个环节就能把违规扼杀。但是很遗憾,红塔证券在诸多环节有严重疏漏,或者说,张宗刚有更多同伙。”

  王伟进而披露,一个客户代表有权转移5万元以下的资金,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需要客户经理签字认可,10万元以上则需要总经理签字。柳燕的37万元资金,张宗刚只要多转几次,当然会得手,尽管每次转移都需经过客户本人办理,但是张宗刚同样可以做得滴水不漏。

  监管乏力似乎是一个无法绕开的话题。但业内人士认为,监管局主要监督各公司规章、制度的制订和落实,对某个证券公司的具体操作根本无法监管,也不可能监管。

  云南财贸学院证券与金融工程教研室主任刘锡标强调,证券公司必须严肃管理,对开户、销户实施实名制,严格自律是证券公司生存的前提,也是中国证券市场走向成熟的必然。

  “但是这种不规范的更改、开户在证券公司屡见不鲜,”王伟说,“这已经是业内的公开秘密。证券公司往往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铤而走险,这种擦边球经常被各方默认、容忍,而且披着‘为客户着想’的外衣,只不过,红塔、泰阳、江南和张宗刚正好‘撞到了枪口上’。”

  警惕非法融资

  柳燕账户凭空多出的270多万信用资金让人惊讶。在业内人士看来,尽管近年来证监会加大了对融资的处罚力度,但仍然难以禁止,证券公司的操作也变得更加隐蔽。“融资在证券公司是常态。我们甚至经常主动提出为客户融资,但我也可以告诉你是客户要求我这么做的。”王伟介绍,证券公司始终无法拒绝融资诱惑:通过侵占其他客户保证金为特定客户,尤其是大中客户提升成交量,以收取更多佣金。客户风险随之倍增,一旦某支股票下跌,急于拿回融资本金的证券公司立即为客户平仓,导致股民速死。这也使证券公司面临爆仓,必须赔偿被侵占的客户保证金,引发一系列纠纷与负债。透支在危害股民和证券公司的利益,使表面上的双赢最终变成双输。

  柳燕账户多出来的28笔信用资金是证券公司“力挺”股民的伎俩,“这太平常了,关键是柳燕自己居然并不知情。”王伟说。“这只能有一种解释:是证券公司内部人员在通过这个账户获益,一旦受损,还是股民自己赔钱。”

  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刘锡标认为,非法融资是生长在证券公司身上的毒瘤,其久治不愈与众多证券公司的国有身份息息相关,但这是饮鸩止渴,已经严重损害了股民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对此,证监会应该严惩,同时更应完善证券法规,加快对国有证券公司的改造,使市场趋于规范。

  胡著杰认为,柳燕一案的微妙之处在于,这种融资手段很可能是将更多资金调入一个或多个被更改的客户账户上,证券公司通过分散融资抬升某支股票,它潜在的危害令人不寒而栗。

  “我奉劝被套牢的股民应该经常查看自己的交易情况,以免被人利用。说实话,我在这个行业里呆了13年,至今仍然看不清股市,看不懂股市。我们太需要完善规则。”王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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