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对“张宏犯罪团伙案”作出终审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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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11:10 兰州晨报 |
本报讯(记者廖明郝冬白)4月27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宏(又名刘瀚文)犯罪团伙案”作出终审宣判,张宏继重审一审被兰州市中级法院判刑14年后省高院终审将其刑改判为11年。 2002年末,兰州市检察院对张宏犯罪集团提起公诉,指控张宏等25名犯罪嫌疑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非法私藏枪支、窝藏等8项罪名。 2003年6月17日、18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张宏等25人作出一审判决。张宏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其余24人除两人被免予刑事处罚外均分别领刑。一审宣判后,张宏、罗毅、王炯、朱宸希、董峰、韩耀文、闫伟鸣、赵洪、鲁广勇、高敖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撤销了兰州中院的一审判决,发回兰州中院重审。 2004年9月23日,兰州中院对张宏团伙成员重新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否定了张宏犯罪团伙成员的涉黑罪名,并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张宏有期徒刑14年。 张再次提出上诉。其辩护律师于辰慧说,所提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对张宏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的认定与事实不符,张宏并未参与抢劫和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处2年有期徒刑量刑过重。 省高院二审后撤销了一审判决对寻衅滋事罪的定罪处刑部分,改判张宏数罪并罚,合并执行11年有期徒刑;高敖、白金龙、魏永忠、孙义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宣告无罪(执行原犯罪被判刑期)。(来源:兰州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