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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部分职务也可聘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11:10 兰州晨报

  据新华网北京4月27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7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这部法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法》四点变化

  人民日报社记者:《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有哪些新变化?

  侯建良:具体变化主要有四点:一是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三个条件,一个是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第二个条件是使用行政编制,第三个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是公务员。

  二是《公务员法》吸收了十几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当中的一些新经验,这些新的经验包括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职的试用期,还有领导人员的引咎辞职,在这几个方面《公务员法》都有比较重大的完善。

  三是完善了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没有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的规定,公务员制度本身是整个干部人事制度分类管理的结果,把整个干部人事分为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

  四是建立了职位聘用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规定了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但十几年了一直没有推行。在《公务员法》出台的时候,感觉有了一定把握了,所以在《公务员法》里专门规定了一章,就是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的职位可以进行聘任,聘任就要签订合同,按照合同进行管理,这是过去暂行条例所没有的。如何提高公务员素质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请问这部法律有没有规定如何来提高公务员的素质?

  侯建良:公务员的素质是由几方面来保证的,一是原则和条件。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基本原则。担任公务员要具备七大条件。

  进口和出口方面也做了相应的规定。进口是考试录用。在正常出口之外,又规定了淘汰的办法。比如辞退、开除这样的办法。另外,在入口、进口之外,还特别强调了加强能力的建设,《公务员法》对培训也做了大量的规定,强调了加强培训。对上级错误决定说“不”

  新华社记者:公务员必须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如果上级错了怎么办?

  李飞:一般来讲,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时候,如果认为上级作出的决定或命令有错误,这个错误就是我刚才讲的失当和不正确、不合适的地方,也包括违法的,公务员有权,可以向上级提出来,要求改正或者撤销错误的决定和命令。

  如果上级不改变决定和命令,有时履行公务是很急迫的,要求立即执行,公务员还是要服从,但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上级负责,执行这个任务,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上级作出的决定和命令违法,公务员就有权拒绝。

  但如果你执行的话,除了下命令的负责人、上级依法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执行的公务员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我们其他法律在规定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时候,往往都有这么一句惯例的话,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都要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就是指上级,直接责任人员就是指直接干事的公务员或当事人。规定了工资调查制

  经济日报社记者:《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工资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侯建良:工资制度也做了新规定,一是公务员工资的基本工资和现成工资不一样,现成工资构成是四结构,有职务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现在《公务员法》规定的将来有两个结构,就是级别工资加基本工资,另外全部工资的构成,包括刚才讲的基本工资,包括津贴、补贴和奖金。

  还有就是工资水平上,有了严格规定,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同时规定了工资调查制,通过工资水平的调查,包括企业,把调查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的一个重要依据,这是国际惯例。工资管理上规定了任何机关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擅自提高和降低公务员工资福利和待遇,任何时候不得拖欠公务员的工资。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检查日报社记者:《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权利有什么规定?

  侯建良:第一,规定了公务员的八项权利;第二强调了对公务员不利的处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第三,处分公务员的时候,必须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省以下机关的申诉处理决定如果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机关再申诉一次。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

  法制日报社记者: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如何进行?

  李飞:公务员考试也是通用能力考试,对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依法行政和这个机关履行职责必备的知识和能力,所以这两者还是有区别。

  为了解决这种矛盾,这次在《公务员法》当中做了规定,确定初任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人选的时候,可以向社会公开选拔,但选拔对象是已经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

  据新华网(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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