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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中院维持对骂人者给予行政拘留的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14:30 大众网-农村大众

  本报德州讯(通讯员宋伟春笋孙勇李莉)4月13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辱骂他人不服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维持了公安机关对原告王某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王某系齐河县晏城镇某村村民,其宅院与本村幼儿园一墙之隔。平日王某家饲养的二十多只鸡都是在双方隔墙上栖息,对幼儿园的环境有一定影响。2003年4月27日,幼儿园工作人员张某的女儿把隔墙上的鸡群驱赶下来。王某发现后大为不满,到幼儿园大门前辱骂张某及其女儿,言辞不堪入耳,长达三十分钟。

  事后,齐河县公安局依照有关程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王某行政拘留10天。王某申请行政复议,德州市公安局裁决维持了处罚决定。王某不服,诉至齐河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6000元。齐河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仍然不服,上诉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13日,德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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