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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必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14:30 大众网-农村大众

  1、潍坊市一读者问:我1957年被山东新华制药厂招工。1966年,我在往仓库拉三合板时,在急转弯时从车上甩下来,左手腕摔成粉碎性骨折。1976年,我因犯错误被开除回家。1978年,我向厂里提出享受工伤待遇,厂里说没有规定,让我回家等待,但至今什么消息也没有。请问,我现在还能向厂里要求工伤待遇吗?我应该怎么办?

  答复:你这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应当首先进行劳动仲裁,没有经过仲裁的劳动争议法院不受理诉讼。劳动仲裁的时效是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你从发生劳动争议至今已经有近20年了,超过了仲裁时效,劳动仲裁不会受理。

  另外,你所受的伤害是否构成残疾,如果不构成残疾,用人单位只负责医疗费用和带薪休假。如果构成残疾用人单位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助,并支付工伤津贴。

  2、沂源一读者问:我在2002年10月公开投标承包了本村一片山场,合同期自2003年至2022年。当时承包片内有约200棵10年以上的柿子树,合同中没有准确数目,只写约200棵。在合同生效三个月后,这片山场的原承包方张廷森说承包片中超过200棵以上的柿子树是他的,并在2003年4月两天内砍伐了39棵。我找村干部,村干部不管。我找到上级有关部门,上级下来调查时,村干部为砍树者出具了两份前后矛盾并违背合同内容的证明,说砍树者砍的是自己的树。因为村干部的证明,我的事情至今不能解决。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复:如果这200棵柿子树是村委会的,原承包户砍树当然是不对。如果这200棵柿子树是原承包户的,你在2002年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时,原承包户没有提出异议,这在法律上形成了表见代理,相当于原承包户同意将这些柿子树转包给你经营,那他现在砍树就属于违约。不知道你说的上级有关部门是哪里?建议你到当地法院解决。另外,无论这些柿子树是谁的,原承包户未经林业部门同意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砍树都是违反《森林法》的行为。

  3、博兴一读者问:我去年买了一辆农用车,因为是在广饶买的,就在那里挂了牌,手续也全是广饶的。今年1月,我们本地的交通部门说挂外地牌的车,在外地交的养路费不算数,让我们补交。请问他们的说法对吗?

  答复:《山东省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养路费严格按车辆户籍征收(以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主为准)。你的车辆在广饶挂的牌照当然应该在广饶交纳养路费。《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全国统一养路费票证,实行“一处交费,通行全国”的制度。因此,你县交通部门说挂外地牌的车在外地交的养路费不算数的说法是错误的。

  (法律热线由山东省鹏飞律师事务所常海峰(13964078885)解答,律师解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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