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当选全国劳模的程序疑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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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16:06 红网 |
4月28日,众多媒体报道了姚明当选全国劳模的新闻和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当选符合评选程序的声明。笔者注意到,上海市总工会一位副主席也承认,“姚明的当选,在社会上引起不少争议”,但是,上海总工会方面对姚明当选劳模符合程序的解释,并没有回答、也不能平息笔者和社会上不少人对评选规则适用公平性的疑问。而这些疑问解决不了,就不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打破人才单位所有制痼疾、保护劳动力依法流动的新机制。 评劳模必须讲程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就是评选的基本规则,该通知规定:“推荐人选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包括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会议、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本单位公示,自下而上产生,做到群众公认。”其中的“本单位”,就是指我国境内的一个基层单位(如企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个体劳动者协会等),这并不排除我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驻外国使领馆工作人员和正在外国航行的我国航空器、船舶上的工作人员,但是,像曾获得“世界杰出青年”的香港著名艺人成龙、陈慧琳等人虽然杰出,显然无缘参评全国劳模——他们没有合乎程序的境内“本单位”。 赞成和反对姚明当劳模的人,都不否认姚明是在美国职业篮球联赛(NBA)取得突出成就的中国劳动者,都不反对上海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这一评选主题对姚明的人格评价,也都不在原则上反对弄清姚明的“单位”归属,那么,姚明是否属于中国境内的哪个基层单位呢? 上海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的公示的姚明工作单位是“上海体育运动技术学院”,职务是“上海市篮球队运动员”。然而,众所周知,姚明已在2002年通过商业性转会被“卖给”美国的火箭篮球俱乐部,成为其注册球员,三年来大部分时间在美国为该队打职业篮球赛,其间虽然也曾回国参加国际比赛,但是,根据国际篮联、中国篮联、美国篮联的章程和转会合同,姚明不能同时在两个篮球俱乐部注册,所以,他已不再是上海体育运动技术学院管理下的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的注册球员。而在篮球已经职业化的中国,“上海队”只是参加全运会、城运会等比赛时才临时组织的一个篮球代表队,并不是一个常设的单位。 球员转会不同于“租借”,而意味着将球员的管理、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包括国外俱乐部。人们质疑的是,作为姚明“本单位”的NBA火箭篮球俱乐部根本没资格推荐姚明当中国劳模,已不再具有对姚明劳动管理权的上海体育运动技术学院怎能将姚明推荐为全国劳模候选人呢? 笔者承认让在海外打球的姚明当选劳模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是,如果评选劳模该向在海外的中国劳动者开绿灯,就应当先修改规则,造成其他在海外打工的中国劳动者(如郎平和许多在海外的教练、运动员)都能成为候选人的平等权利平台。这种程序的公正性,并不亚于姚明是否当选全国劳模的重要性。(稿源:红网)(作者:江南雨)(编辑:潇湘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