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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专款不专用 湖北13县市区受查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18:23 人民网

  人民网武汉4月28日电记者田豆豆报道:今天,湖北省监察厅通报了13个县市区有关单位在扶贫开发资金和农村合作基金会中央专项借款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及其调查处理情况。

  违规行为大曝光

  十堰、恩施、黄冈、襄樊、黄石、荆州、咸宁七个市州纪检监察机关对房县、丹江口市、郧县、恩施市、利川市、宣恩县、英山县、浠水县、襄阳区、老河口市、阳新县、公安县、咸安区13个县市区有关单位在扶贫开发资金和农村合作基金会中央专项借款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

  1、房县红塔乡古桥村“白条”报帐问题。该村2003年扶贫项目资金支出75.6万元,全部用施工单位所开具的收条入帐,严重违反了扶贫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目前,资金账务上的问题已予纠正。十堰市纪委给予该村村委会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在该村驻点的原红塔乡党委书记、现县农业局局长党内警告处分。

  2、丹江口市土台乡挪用农村合作基金会中央专项借款21.5万元的问题。丹江口市土台乡2001至2002年先后挪用农村合作基金会中央专项借款21.5万元用于归还乡政府办公楼、中小学所欠工程款及发放教师工资等。丹江口市纪委分别给予前后两任乡长党内警告处分。

  3、郧县刘洞镇挪用农村合作基金会中央专项借款37.6万元的问题。郧县刘洞镇2002年分七次挪用农村合作基金会中央专项借款37.6万元,用于镇卫生院发职工工资、镇政府费用开支、教育费附加、牲畜防疫、五保户统筹等。郧县纪委给予原镇委书记留党察看、撤销正科级干部职务处分(因其还有其他经济违纪问题),给予原镇长撤销党内职务、撤销正科级干部职务处分(因其还有其他经济违纪问题),给予原镇财政所所长留党察看、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因其还有其他经济违纪问题)。

  4、英山县扶贫开发办套取和挪用老区建设和以工代赈资金问题。2003年,该县扶贫开发办套取老区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共计21万元,主要用于行政经费支出。目前,所挪用的扶贫资金已归还。英山县纪委给予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党内警告处分。该县发展计划局于2003年7月挪用扶贫资金6.53万元,用于行政经费支出。挪用的资金已归还。

  5、浠水县松山乡、原散花镇、原洗马镇、关口镇挪用农村合作基金会中央专项借款的问题。浠水县松山乡挪用农村合作基金会中央专项借款252.05万元,用于地方财政周转等。原散花镇2000年挪用农村合作基金会中央专项借款206.96万元,用于乡级公路建设、发干部职工工资、垫付农业税款、弥补财政预算不足、行政经费开支等。原洗马镇2000年至2001年,先后挪用农村合作基金会中央专项借款229.55万元,用于还镇政府借款、垫付农业税款。关口镇2000年至2001年先后挪用中央专项借款273万元,用于发放干部职工工资、垫付农业税款等。浠水县纪委分别给予原松山乡党委书记、原松山乡乡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原散花镇镇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给予原洗马镇党委书记、原洗马镇镇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给予原关口镇党委书记、原关口镇镇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恩施市文明新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组织文明新村建设物资采购中,造成扶贫专项资金流失68.12万元的问题。该办公室自2001年至2003年,在组织文明新村建设中,先后向富民水泥公司采购水泥3万余吨,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该办公室副主任仅凭与富民公司的口头协议,以每吨250元的价格向富民公司付款,平均每吨比当地同期市场价高出21.32元,共计多付款68.12万元。目前,多付资金已全部追回。恩施市纪委给予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文明新村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利川市柏杨坝、团堡、忠路三个镇套取扶贫项目资金108万元问题。该市柏杨坝镇2002年至2003年先后挪用水产养殖、公路改造升级、供水工程、五改三建等扶贫项目资金44万元,用于还2所中学、3所小学建校所欠工程款和镇政府所欠债务。目前,所挪用的资金已全部归还。利川市纪委给予原柏杨坝镇镇长、现镇党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团堡镇于2003年8月向利川市计委报送了公路建设项目计划35万元,忠路镇于2002年12月向利川市扶贫开发办报送了人畜饮水工程项目计划29万元。两镇在项目计划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先筹措资金进行了项目建设。项目资金下达后,使用税务发票套出了项目资金。利川市监察局对团堡、忠路两镇的错误做法予以通报批评。

  8、宣恩县部分单位挪用扶贫资金164万元的问题。2002年,宣恩县委、县政府为解决县城及珠山镇老百姓过河难的问题,决定在贡水河上修建一座体现侗族风格的人行天桥,要求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发展计划局筹资180万元修建“民族风雨桥”。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发展计划局从扶贫资金中借款94万元用于“民族风雨桥”建设。所挪用的资金现全部归还。2001年至2003年,县建设局、交通局等单位先后从县财政局借扶贫资金70万元,用于兴建兴隆大道及椒园、沙道沟、珠山三个集镇建设,后分别用财政资金或通过申报项目取得资金予以归还。恩施州委、州政府责令宣恩县委、县政府作出了深刻检查,并对该县挪用扶贫资金问题在全州予以通报。

  9、襄阳区有关单位和乡镇在农村合作基金会中央专项借款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襄阳区滞留农村合作基金会中央专项借款6500万元,转为储蓄获取利息87.88万元,用于区农村合作基金会接管中心业务经费和兑付股民股金,目前资金已全部归位。峪山镇从镇农村合作基金会接管中心中央专项借款中借款25万元,用于农技站作贷款抵押,因贷款无法偿还造成损失。朱集镇用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抵付镇政府招待费欠款6万元。襄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区营业部主任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商业银行法》及农村信用社有关制度,在未办理任何支取凭证的情况下,擅自支取区农村合作基金会接管中心所存中央专项借款64002元,用于兑付收取的股金单。襄阳区纪委分别给予区财政局局长、副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党内警告处分;分别给予原峪山镇党委副书记、原峪山镇镇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原朱集镇镇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区营业部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老河口市有关乡镇和单位在农村合作基金会中央专项借款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老河口市原付家寨镇政府挪用农村合作基金会中央专项借款12.43万元,用于机关办公经费支出、为私营企业垫付税款、集资款等。洪山嘴办事处财政所将农村合作基金会上交的清欠专款5.6万元未入专户储存,形成帐外帐。袁冲乡农村合作基金会接管中心将中央专项借款3.3万元以个人名义存为活期存单,形成帐外帐。襄樊市纪委给予原付家寨镇镇长、现任南漳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原付家寨镇党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老河口市纪委给予洪山嘴办事处原财政所会计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原袁冲乡接管中心主任会计党内警告处分。

  11、阳新县发展计划局和扶贫办违规收取项目“前期费”和“支持款”问题。2003年,阳新县发展计划局违规向项目实施单位收取“前期费”60.83万元、“支持款”36.5万元;县扶贫开发办违规向项目实施单位收取“前期费”26.77万元。两部门违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争取项目、招待和办公经费开支。阳新县监察局分别给予县发展计划局局长,原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现县卫生局局长等人行政警告处分。

  12、公安县财政局挪用农村合作基金会中央专项借款2632万元的问题。公安县财政局2001年至2003年分四次共挪用农村合作基金会中央专项借款2632万元,用于发放干部、教师工资。挪用借款已归还。公安县监察局分别给予县财政局局长、副局长行政警告处分。

  13、咸安区官埠镇挪用农村合作基金会中央专项借款157.56万元的问题。咸安区官埠镇挪用农村合作基金会中央专项借款157.56万元,用于上交农业税、镇政府行政经费支出。咸安区纪委给予原官埠镇镇委书记开除党籍处分(因其还有其他经济问题)。

  源头治理靠“阳光”

  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检察厅强调:各地各部门特别是扶贫开发资金和农村合作基金会中央专项借款等专项资金的主管和使用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扶贫开发资金、中央专项借款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督促和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完善项目前期准备费、专项资金审核报帐和资金审计制度,推行资金公开公示制度,做到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事前、事中、事后及时公开,阳光操作。要把扶贫开发资金、中央专项借款作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会同审计、扶贫开发资金及中央专项借款的管理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改变项目进度,改变项目性质和用途,随意调增或调减投资规模,混淆不同类别的专项资金的行为,确保全省扶贫开发工作和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顺利推进,切实让广大人民群众受实益、得实惠。要严肃查处扶贫开发资金和农村合作基金会中央专项借款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挪用、挤占、套用扶贫开发资金、中央专项借款等专项资金的行为,对违规收取项目所谓“前期费”和“支持款”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一起,就要坚决查处一起。对在扶贫开发资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使用中的顶风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对利用扶贫开发资金、中央专项借款等专项资金改善办公条件、经商办企业,甚至支付各种赞助、捐款、摊派,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抵押、担保、借贷、偿还债务,以及乱发奖金、补贴的行为,要从严从重查处。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意见》的要求,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挤占、挪用的专项资金责令限期归还到位。对因管理不严,导致在扶贫开发资金、中央专项借款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突出,或存在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和处理的地方和单位,除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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